《刑事电子邮件证据论》试图从电子邮件技术核心出发,研究电子邮件的技术特质对电子邮件证据制度和传统证据制度的影响。
《刑事电子邮件证据论》除导论与结语外,共分九章。导论部分以一则刑事电子邮件证据案例引发对电子邮件证据问题的思考为基础,阐述了研究电子邮件证据的务实性与紧迫性。
第一章从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概念、证据规则与证据原则的冲击表现出发,阐述其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制之间冲突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从“现实”走进“虚拟”的可能性进路。第二章主要对电子邮件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本章以分析电子邮件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指出传统证据概念对电子邮件证据的不适当限缩。电子邮件系统因素的引入在对传统证据概念形成冲击的同时,与主体进行互动,从而形成了双重属性的电子邮件证据概念。未来立法宜扩张传统证据概念中的核心要素,对传统证据概念进行新的诠释。
第三章主要探讨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另外,本章还简要介绍了电子邮件证据类型化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就各类型电子邮件证据之间的交叉重合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则适用对策。第四辛以加密类型化判断为基础,深入分析加密对电子邮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影响。第五章从主体与技术两个方面提出判定垃圾电子邮件的二元化标准。以此为基础,对常规电子邮件证据重点分析、阐释合理隐私期待权的保护问题,对垃圾电子邮件证据则主要分析其“公权”有效运行问题。
第六章以电子邮件的传输状态为标准,将电子邮件证据区分为动态电子邮件证据与静态电子邮件证据。本章在分析电子邮件传输的工作原理基础上,提出以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标准区分动态电子邮件证据与静态电子邮件证据。作此划分的意义在于其对侦查方式的影响差异。动态电子邮件证据主要涉及秘密监控下的证据问题,而静态电子邮件证据则主要涉及一般搜查取证下的证据问题。证据内容的差异将延伸影响到侦查取证手段的选择。
第七章主要围绕安全电子邮件证据与病毒电子邮件证据问题展开论述。本章在以自我复制、侵入功能的有无为标准界定安全电子邮件与病毒电子邮件的基础上探讨安全电子邮件证据与病毒电子邮件证据证明载体与证明方式上的不同。病毒发生作用机理的差异会影响电子邮件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被病毒感染的电子邮件证据又分为病原体式的电子邮件证据与输入式或取证式感染性电子邮件证据,上述作为次生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向安全电子邮件转化后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第八章重点讨论有声电子邮件证据的突出问题。有声电子邮件证据因邮件服务器系统因素使其有别于视听资料,其本质特点是多种服务器的合成,也正是因为此特点,有声电子邮件证据关联主体与关联客体得到了适度扩张。有声电子邮件证据关涉主体的扩张将影响到证据交换总量,而关涉客体的有限扩张则会对证明力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语音合成技术手段的使用会对有声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以此技术特点为基础,有必要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构建完善有声电子邮件证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主要就局域网电子邮件证据与广域网电子邮件证据问题进行阐述。局域网内电子邮件用户具有特定性,广域网内电子邮件用户具有公开性。网络拓扑结构之间的不同成为局域网电子邮件证据与广域网电子邮件证据差异的技术原因。以此技术差异为基础,《刑事电子邮件证据论》认为狭义刑事推定在局域网环境与严格的保密性及可接受性的使用政策条件的保障下,可以适用于电子邮件证据;而广义刑事推定即事实推定则在“可靠性之推定”与“确定性之级别构建”基础上可以适用于广域网内的电子邮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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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三
传统证据法理论限于法律问题,本书第一次将证据的技术问题纳入证据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书中详细论证了电子邮件技术与证据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对技术的规范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另外,本书可以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并为电子邮件证据立法甚至电子证据立法提供有益建言。
——宋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