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分权制衡理论。该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所著的《政治学》,首创于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最初由美、法两国宪法确认,后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接受。权力分立的基本含义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该制度总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力必须分离,分属于不同的机关,任何机关的权力都是有限度的,不得行使和侵占其他机关的权力,同时任何机关均可利用宪法上的手段防止其他机关的干预和侵犯。另一方面,每一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的权力有所渗透和制约,通过权力与权力的抗衡来实现权力分配的平衡和稳定,以避免任何权力的独大。
根据分权理论,司法权对行政权既要制约又要遵循一定限度,如果司法权可以绝对的否定或代替行政权,那么司法必将是专断的、暴力的。
(三)司法审查的复审性
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为审查对象,行政决定本身就是一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有些行政决定还经过了行政复议,因此行政诉讼具有“二次审理”的特点。英美法称行政诉讼为司法复审(judicialre-view).类似于上诉审,把行政机关的判断视为初审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视为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上诉审大致有四种模式:(1)复审主义。此种模式下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案件,上诉审与第一审审理无关。(2)继审主义。此种模式在初审已有审理结果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追加新的资料,在第一审口头辩论的基础上更新辩论,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3)限制继审主义。此种模式主张上诉审法院仅使用第一审中提出的资料进行审判,而不采纳继审主义中的更新辩论权,这是彻底的初审中心主义。(4)事后审查制。该模式是将初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前提,上诉审法官认为初审判决的理由大体合理,而且推测自己亲自审理也会得出同一结论时,法官就不直接接触案件进行调查而仅集中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但如果上诉审法官对初审的事实认定有疑问,就应亲自审理事实并加以纠正。这四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上诉法院如何看待初审法院的结论,西方国家多采取对初审法院的决定尤其是事实认定予以一定尊重的态度。例如美国就采取事后审查的模式。反观我国的上诉审更倾向于复审主义,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客观真实,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强化一审法官的责任。如果将司法复审与上诉审作类比的话,在司法审查中也应当留有一定余地,对行政机关的认定给予恰当的尊重。如果忽视这种“复审性”,不坚持有限审查,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判断优势不能发挥,行政程序的效力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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