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分工的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行政审判不同于民事、刑事审判,各级法院中懂得行政审判业务的法官不多。行政申诉案件放在立案或者审监等综合业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指导。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个别法官以民事审判的思维方式去审查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结果把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正确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撤销改判,造成监督指导失误,下级法院无所适从。如果行政申诉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办理,上下对口,将会集中优秀的行政审判法官对下进行正确的统一监督、指导,有利于统一司法审查裁判标准。
2.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当前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由于一、二审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由立案或者审判监督等部门负责,司法裁判标准难以统一,人为造成案件反复多次改判。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行政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诉不止的原因就是法院判决反复多次改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通过协调和解方式促成当事人息诉的陈启昌诉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高村乡政府土地确权案就是一个典型,因对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纠纷乡镇政府是否有权裁决问题,上下级法院、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以及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历经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土地承包行政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抗诉等多部门、多层级国家机关反复处理,造成当事人对任何一个处理结果都不能接受,直至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耽误了当事人二十余年的大好时光,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该案如果当初人民法院上下级业务对口指导,内部形成一致意见,就不会经过这么漫长而复杂的处理程序。
3.有利于减少法院内部扯皮
行政案件分属不同业务部门,增加了协调法院内部关系的成本。以发函要求下级法院处理的行政申诉案件为例,上级法院经过申诉复查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案件存在问题,发函要求下级法院处理的,由于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上下不对口,下级法院对应业务部门接到上级法院复查函件后移交具有相关处理职能的部门时,实践中就曾出现下级法院有权处理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的职能部门以并非其上级对应主管业务部门为由拒不接收来函的情况。如此一来,上级法院发函意见相当一部分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也是由于上下不对口,一些地方还曾发生上级法院调卷困难的情况。因此,只要能够上下对口,行政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统一由行政审判庭负责,相关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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