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微观改良
1.控制出口,规范制作主体
从法院层级上来看,应适当控制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制作层级,一般应由中级以上法院制发。目前,白皮书制作泛滥,质量和社会效果参差不齐,发布主体不一,既有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也有中级法院,甚至更大部分的白皮书是由基层法院制发。但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数量相对民事、刑事案件较少,在无法保障相当数量的案件作为分析对象的基础上,再精妙的研究论证也不具有普遍性。少数个案适合采取司法建议方式,无需采取白皮书的形式。从上海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反馈情况来看,越高层级的法院在制发白皮书过程中越慎重,数量也更少,反馈效果也更好。
因此,为确保质效,行政审判白皮书一般应由中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制发,以保障法制统一,避免社会管理的混乱。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出现新类型案件,或者在某阶段、某区域集中出现突发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其它特别情形,需要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向社会做出说明的,才可制发行政审判自皮书,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2.深度公开,扩大发布范围
在横向广度上,被发送单位的范围要拓展,公开范围也要扩大。行政审判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审判白皮书是在行政审判资源基础上的更高理论成果,其本质是积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促进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因此,行政审判白皮书首要发送对象是行政机关。一般而言,行政审判白皮书所针对问题涉及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都应予以发送。
为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行政审判白皮书一般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和公布。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厅或公开区域摆放适量白皮书,供民众随手取阅。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有条件的法院也应在法院网站上公开。当然,对于涉密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则不应向社会公开。
在纵向深度上,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内容公开。可进行两方面的探索:其一,对于一些行政相对人败诉的典型性案件,行政审判白皮书也可尝试予以分析研究,向公众进行释明,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教育、引导作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其二,不仅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案件进行情况通报,更应以已发生案件为基础,积极收集司法信息,提炼、总结社会事务发展规律,延伸司法职能,通过白皮书进行司法预警,发挥司法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
3.固守底线,遵守审判秘密
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制发过程中,必须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在白皮书中体现。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也不应在白皮书中涉及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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