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特区高度自治的相同点
第一,港澳特区的宪政地位是相同的。于国内而言,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一级的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同于中国内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从行政管理体制看,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另0行政区政府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于国际而言,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基本法享有对外事务的自治权力,履行已参与或签订的国际法规范,享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力,而不受中央的任意干涉。
第二,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都源于中央的授权,规范依据都是基本法。基本法是中央与特区地方关系法,是我国的宪制性法律,也是一部典型的授权法。港澳特区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区域,享有的全部权力都源于中央的授权,没有所谓的剩余权力或保留权力。因此,特别行政区政府除了承担和履行宪法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和责任外,还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指令或命令,这是行政统治的基本法理和政治要求。中央也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依法行使对港澳特区的管理权,不得侵害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实行。
第三,港澳特区的政治构架和基本制度相同。港澳特区高度自治行使的依据都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前后相继,后者对前者既有继承和发展,也有区分和差异。继承和发展主要体现为:其一,两部基本法的结构大致一样,都是由序言、总则、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九章以及三个附件组成。其二,都坚持和贯穿“一国两制”、“依法授权”和“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任何违反或违背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其三,高度自治的核心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完整和港澳稳定、经济繁荣。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授予自治事务的各项权力、港澳特区的民主改革等都是围绕和坚持这个核心目的。差异和区分主要表现为:一是澳门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更为科学和完善,这主要是因为澳门基本法制定于后,吸收和借鉴了香港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并结合澳门特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才制定得更加合理科学。二是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不完全相同存在客观原因。其一,中葡联合声明与中英联合声明的内容有些不同,体现两个联合声明政策的基本法,自然在一些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相同。其二,澳门和香港的实际情况不同,主要是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内外方面。这个实际的区别是基本法制定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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