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过失引起火灾。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如使用燃气用具不当引起室内火灾,易燃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造成失火等。故意放火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过失引起火灾。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火灾后果,应当予以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阻拦”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火警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阻拦报火警的动机如何,均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在火灾发生后,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对火灾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如发生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发生火灾森林的看护人员等。这些人员的职责要求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如果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不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都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何为“及时”,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或者不能及时知悉发生火灾的情况,延误灭火救援,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本项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扰乱消防组织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的行为,如扰乱群众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二是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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