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认真听取,并在现场笔录中详细记录。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过程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签名或者盖章是现场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甚至还会纠缠,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或者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当事人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主要是关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家属的规定。如果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家属在现场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的名称、理由、地点和期限。“地点”是指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比如,办案人民警察将当事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家属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询问的情况,以免其家属不知道将其带到何处。“期限”则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期限。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强制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其家属是8小时之内还是24小时之内。当事人家属不在现场的,则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如电话、短信、传真以及其他方式)尽快通知其家属,避免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的家属找不到其行踪而到处寻找甚至报警。有些情况下,违法嫌疑人不交代本人身份或者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办案人民警察客观上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可以不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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