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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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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197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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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6)(案例注释版)(第2版)》特点:
  权威性: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6)(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6)(案例注释版)(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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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案例44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11]邵中行终字第1号)
  尹某某在邵阳市百货公司办公楼后的空地上非法建房,遭到公司领导和职工的阻拦发生纠纷。2010年3月19日上午,尹某某到百货公司经理办公室对公司经理进行质问、威胁,并将经理办公室的办公桌砸烂,一只铁桶摔瘪。事发当天,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由作出大祥公(红卫)决字(2010)第1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尹某某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维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尹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某在百货公司的空地上违法建房,在遭到该公司职工制止后,便到公司经理办公室对经理进行质问、威胁,并故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对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维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的大祥公(红卫)决字(2010)第1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尹某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答辩称: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尹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所作出的大祥公(红卫)决字(2010)第1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我局对尹某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尹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邵阳市百货公司办公楼的规划区域内违法建房,在遭到他人的推倒后又无端怀疑墙体的推倒是邵阳市百货公司的领导所指使,便冲到该公司经理办公室无理取闹,甚至对公司经理进行威胁,还故意毁坏经理办公室的办公桌及铁桶。其行为属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扰乱了邵阳市百货公司经理办公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地对上诉人尹某某进行传唤,并在尹某某对告知的拟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表示放弃后,对尹某某作出的大祥公(红卫)决字(2010)第1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尹某某提出的有关赔偿请求,因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本案的行使职权中的行为没有违法,故其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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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案例1 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形之下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案例2 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案例3 当事人在外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案例4 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案例5 公安机关调解并不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程序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案例6 违法经营所得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7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受到处罚
案例8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9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采取约束性措施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10 酒后打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11 殴打他人与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两个行为,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12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分另1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案例13 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14 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案例15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案例1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六个月后被举报的,不再处罚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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