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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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5·合同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拆迁补偿、物业服务、建设工程、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储蓄存款、委托理财、代理、运输、承揽、承包、居间、行纪、旅游、教育培训、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并且案情凝练,可读性、适用性很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30物业服务瑕疵能否作为核减物业费的理由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仕祥物业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37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通物业)
被告(上诉人): 贾仕祥
【基本案情】
富源通物业系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依据延庆县发改委的批复以每年每平方米48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贾仕祥居住在延庆县颖泽洲住宅小区,住房面积为11648平方米,其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未向富源通物业交纳物业费共计167730元。2011年4月19日,富源通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贾仕祥给付所欠物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贾仕祥表示自己没有给付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是富源通物业一直未能妥善解决贾仕祥家屋内漏雨、单元门损坏及卧室电线短路等问题。富源通物业认可贾仕祥家存在漏雨的情况,称因贾仕祥家楼上住户建了简易房子,富源通物业无法给贾仕祥重新做防水;更换单元门需要全楼业主签字动用维修基金;卧室电线都是暗线,是开发商在建设楼房的时候就安装好的,物业公司无法进行维修,赔偿也是开发商赔偿。
【案件焦点】
物业服务方面瑕疵是否可以得到核减物业费的救济。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富源通物业为贾仕祥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亦有向接受服务的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的权利,贾仕祥作为业主应当向富源通物业给付物业服务费。然而,富源通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故富源通物业要求的物业服务费法院予以适当扣减。富源通物业亦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贾仕祥给付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15934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贾仕祥持原审抗辩意见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很大问题,其主张:“我的前阳台漏水严重一直没有修好且给我造成很大损失,卧室电线短路迟迟没有维修,单元门锁没有安装造成安全隐患,因此我最多同意支付20%的物业费。”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上诉人贾仕祥提出的漏水、电线短路、单元门安装等及其它上诉人在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提出问题,属于物业未及时配合产生的问题或物业管理瑕疵,原审法院已经给予考虑并酌情扣减了富源通物业的物业费,并无不妥,贾仕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的瑕疵是否可以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当存在物业服务瑕疵的实际问题情况下,业主是否能够得到救济。
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审查和支持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抗辩,这也是由于业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切实的举证困难。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若扣减物业费会对已经全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核减过多也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系正常的运营,最终导致物业服务质量更低的恶性循环。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不能因为主张权利的人是少数就否认其权利的正当性,长此以往物业服务企业会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业主利益,从而加剧与业主的矛盾,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亦有损法院社会和谐和法院公正形象。因此,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业主的抗辩理由以足够的重视,适当酌减物业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然, 不能认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瑕疵就应当核减物业费,核减多少方为适度也应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贾仕祥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是确实存在的,原审法院核减5%物业费的处理能够起到一方面督促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给物业服务企业适当的警示,以督促其充分重视业主的诉求,完善服务水平的作用。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濛
35 航空公司倡议旅客下机时作出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
——崔焕富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56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崔焕富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
【基本案情】
崔焕富于2010年7月18日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6160次自昆明飞往北京的航班,该航班原计划于当日19∶55起飞,但该航班延误。南航昆明机场出具《证明》,内容为:2010年7月18日原定19∶55分起飞的CZ6160航班由于昆明机场更换03号跑道,造成飞机超载,部分旅客不能顺利成行,于22∶15分下飞机,在此我们深表歉意。
因为飞机需要减载,南方航空公司倡议旅客换乘。崔焕富等旅客接受倡议下机。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南方航空公司在倡议时承诺给付下机旅客经济补偿200元,并安排住宿。南方航空公司称其没有关于倡议下机旅客的补偿制度,对于旅客有无选择住宿权利亦无明确规定或事先声明。崔焕富称,因下机时已近深夜12时,为了早点休息,其自行选择酒店住宿,当时也跟南方航空公司提出,南方航空公司表示同意。崔焕富支付住宿费用1300元。南方航空公司不同意负担崔焕富的住宿费用,并称崔焕富所主张的住宿费用与事实不符,对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核实该酒店的标准间住宿费用为300元/间。
南方航空公司另表示,当日航空下机旅客大多接受住宿安排,每个旅客均安排一人一间标准间住宿。法院指定期间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核实安排住宿的酒店标准及价格。南方航空公司答复称当日安排酒店为佳路达酒店(按四星级标准配置)和福保大酒店(准三星酒店),但未答复酒店价格。
【案件焦点】
航空公司非因自身原因倡议旅客下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航空公司应否受其承诺的约束。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崔焕富购买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据此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崔焕富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6160航班,因南航昆明机场站更换跑道导致航班延误,且需要航班减载。航班更换跑道以及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需要航班减载,均非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南方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该行为后果的发生,故南方航空公司不应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航班需要减载,南方航空公司倡议旅客下机,崔焕富等旅客接受倡议。南方航空公司的倡议行为应认定为单方允诺行为,即南方航空公司作为表意人向相对方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南方航空公司承诺为下机的旅客补偿经济损失200元并安排住宿,崔焕富等旅客接受倡议亦当然取得相应的权利,双方就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在该法律关系成就时南方航空公司意思表示含糊且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双方对南方航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理解存在差异。法律鼓励并应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南方航空公司在发生现实困境时发出倡议并允诺的人性化解决方式,以及崔焕富等旅客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成全大家,两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但应指出的是,南方航空公司作为单方允诺的表意人,应当将其意思表示充分向相对方阐明,从而有利于相对人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而崔焕富等旅客在作出行为时亦应充分征求南方航空公司的意见,否则亦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崔焕富自行安排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的行为,未能举证证明得到南方航空公司的同意,故崔焕富要求南方航空公司全额负担住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南方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其安排酒店的标准将住宿费补偿给崔焕富。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判决: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崔焕富经济损失补偿金二百元、住宿费三百元;驳回原告崔焕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焕富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崔焕富在接受南方航空公司倡议下机后的住宿安排问题及住宿费损失确认问题。本案中,因飞机减载需要,南方航空公司倡议旅客换乘,承诺给付下机旅客经济补偿200元、并安排住宿。崔焕富因接受南方航空公司的倡议下机,其理应取得获得经济补偿及住宿安排的权利。现对于经济补偿双方均无争议。关于崔焕富下机后的住宿问题,南方航空公司在倡议时明确负责安排住宿,但对于旅客下机后能否自行选择住宿未予以明确,崔焕富也没有在下机前对此进行确认。鉴于南方航空公司对于其他下机人员均已按承诺安排住宿及崔焕富自行选择了住宿的事实,南方航空公司对于崔焕富接受倡议下机后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予以补偿。因崔焕富没有证据证明南方航空公司同意其自行选择住宿,且其未告知南方航空公司其入住套间的事实,故其主张南方航空公司给付其由此发生的住宿费13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及证据酌情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单方允诺行为中,表意人应当将其意思表示充分、准确地向相对人阐明,以便相对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在作出与表意人允诺相关行为时亦应充分征求表意人的意见,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航空公司对旅客下机后能否自行选择住宿在表意时并未明确,而崔焕富亦未在下机前与航空公司就此确认。在双方对航空公司意思表示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航空公司为其他下机旅客提供了住宿,另一方面崔焕富实际自行选择了住宿,因此航空公司对于崔焕富接受倡议下机后发生的住宿费仍应承担补偿责任。在崔焕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同意其自行选择住宿,以及其并未告知航空公司入住套间的情况下,崔焕富主张航空公司全额负担住宿费,没有依据。故一审、二审法院均是判令航空公司按照其安排住宿酒店的标准将住宿费补偿给崔焕富。
法律鼓励并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但民事主体即便是实施有利于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仍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表达己方意思表示以及知晓相对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谨慎行为。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周益
……
一、买卖合同
1送错货物引发的违约损失
——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诉惠州市阳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二、赠与合同
2无对价的转让合同应认定为赠与
——张翠梅诉徐锲赠与合同案
3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在履行后能否被认定无效
——周伟忠诉邹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案
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袁勇诉袁甲赠与合同案
三、借款合同
5无效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
——湘阴县非税管理局诉湘阴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6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芷江农村信用联社诉谭小英等借款合同案
四、储蓄存款合同
7储蓄存款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刘国富诉工商银行城厢支行储蓄合同案
8银行卡挂失止付后的存款损失由谁承担
——黄伟仪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9判断电子交易中冒领的标准
——唐春平诉建行南宁锦春路支行储蓄合同案
10储户在储蓄窗口取款被抢,银行应承担责任
——李云花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1银行卡账户存款被盗取,不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
——谢天钟诉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2电子化服务中银行应承担的附随义务
——马志琴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3储蓄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陈世群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五、租赁合同
14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返还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何志朗租赁合同案
15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许秋兰诉罗小犁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16房屋出卖后,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沈龙柱诉刘南花房屋租赁合同案
17“同等条件优先租赁”的解释
——杨超文等诉长铁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18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的区分
——王守义诉薛景峰租赁合同案
19正确定位租赁合同的形式要件
——周文清诉叶晓华房屋租赁合同案
20动产租赁案件的管辖权审查
——林国平诉吴永煌租赁合同案
21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晏路平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童游支行房屋租赁合同案
六、建设工程合同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龙章华诉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3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时已完工部分造价如何结算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4表见代理的认定
——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七、拆迁补偿合同
25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补偿标准行为无效
——孙远成诉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26开发商办证义务的界定
——翁某旺诉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案
27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吴春国等诉杜桥镇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八、物业服务合同
28母亲代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伟峰物业服务合同案
29合同届满后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能否请求对价
——厦门翔安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厦门东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30物业服务瑕疵能否作为核减物业费的理由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仕祥物业服务合同案
31小产权房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
——南彩村委会诉孙晓京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案
32拖欠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的认定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杨物业服务合同案
33实际履行行为可否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丹东市恒达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诉郭义宽物业服务合同案
九、运输合同
34对灭失的未保价货物应全额赔偿
——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诉远成集团有限公司等货物运输合同案
35航空公司倡议旅客下机时作出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
——崔焕富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36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
——曹志坚诉陈雪桂等运输合同案
37不当变价提存,损失应当自负
——许文永诉蚌埠市天源煤炭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8如何判定承运人已履行交付承运物的义务
——福建辅仁医药公司诉福州贯通物流公司运输合同案
39物流配货站的货损责任
——鄄城鑫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诉李清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40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梁明月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41旅客乘公交车摔倒死亡,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
——杨加明等诉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42乘自动扶梯跌落受伤,地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李芳芳诉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
43旅客运输合同的无过错责任
——温兴球诉福建省福鼎市公共交通公司旅客运输合同案
44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
——钟智伟诉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45船舶迟延受载不等同于船舶滞期
——广西防城港恒鼎船务有限公司诉北海远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案
十、代理合同
46如何判断合同欺诈
——陈楠诉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合同案
47销售食品需具备相应资质
——郭本玉诉中食慧谷(北京)食品技术研究院代理合同案
十一、技术合同
48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建设工程设计部分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胜帮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案
十二、保管合同
49物业服务保管物丢失责任分担
——范存柱诉海南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
50小区内停车管理的法律关系性质
——白新友诉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
十三、委托与委托理财合同
51委托合同效力的认定
——金蕾诉黄嘉民委托合同案
52无权处分的委托售房合同的效力
——海南我爱我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高有和委托合同案
53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柳浩芬诉何望鹏委托理财合同案
54旨在规避购房限制的信托协议是否有效
——章亮虹诉谭虹玲委托合同案
55个人委托理财(炒黄金)是否有效
——任亚军诉李会莲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56委托理财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分
——李子楠诉陈俊庭委托理财合同案
57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委托第三人不构成转委托
——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瑞齐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58无偿委托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李玉林诉赵旗委托合同案
60代理人越权收取定金如何承担责任
——北京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刘利等委托合同案
61律师严重违规如何承担合同责任
——民正律师事务所诉刘杰委托合同案
十四、承揽合同
十五、承包合同
十六、行纪合同
十七、居间合同
十八、旅游合同
十九、教育培训合同
二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