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刑二复35121506号
被告人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校研究生学历,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住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2010年1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迈永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以(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许迈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浙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受贿事实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08年7月,被告人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坤和集团及其子公司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取得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建“和家园”项目的配套设施、代理集镇改造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给予的美元842万元,并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110.6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湾”房屋5套。
2.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1月,被告人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杭州一方房产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天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受让“阳光华庭”等项目股权、取得“西港新界”等项目开发权、返还土地出让金、变更用地性质、推进项目用地拆迁、购买商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许迈永先后22次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项兴良给予的人民币397.32万余元、港币1793万元、美元40万元、英镑8万元、欧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4.64万余元的玉器、手表等贵重物品7件。
3.2005年初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高志伟出资设立的香港汇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取得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初,许迈永指使其妻戚继秋在杭州市西湖区曙光公寓小区门口收受高志伟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2007年5月,许迈永向高志伟索取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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