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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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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律师视界:法案析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064326
  • 作      者:
    王腊清著
  • 出 版 社 :
    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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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腊清,男,高级律师,中共党员。笔名“偏找”。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北省法学会会员、深圳市法学会会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深圳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法学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委员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人事网专家组成员、婚姻法专栏特约点评专家。2004—2007年曾兼职华中科技大学网络学院和深圳大学成教学院教学,主讲“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劳动法学”和“法律文书教程”。现执业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已在国家级与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学论文及典型案例分析等80余篇。《也说律师文化》在2007年度中南六省(区)及港澳地区律师协作既律师业务研讨会上获论文证书;《取消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与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探析》在中南六省(区)2009年度律师论坛上获论文证书。2012年6月出版专著广东省律师系列丛书之八——《律师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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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律师视界:法案析疑》主要内容分为法学论文篇、以案说法篇、法律故事篇、法治时评篇、律师文苑篇、律所管理篇几部分,具体内容包括:房地产法律顾问工作刍议;商品房预售、转预售纠纷及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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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61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房屋出租,出租人必须是拥有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享有对该出租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城市中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故不可能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也就无从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故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我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更何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7条同时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很显然,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因此,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的租赁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引起纠纷,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2.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案例:蔡某某三人将其自建的晖X大厦(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材料)经与承租方周某某、吕某某协商出租给周某某、吕某某开办商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等。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便进场装修。由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为该出租标的物——晖X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遂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此,租赁双方引发了租赁合同效力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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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学论文篇
(一)房地产法律顾问工作刍议
(二)商品房预售、转预售纠纷及对策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风险与防范对策
(四)怎样认识城市住宅商品化
(五)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待司法救济
(七)从司法个案透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对死亡时间确定的不足
(八)从专利流浪汉看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九)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应早日取消
(十)论统一刑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十一)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救济问题
(十二)论婚内侵权案件民事救济制度
(十三)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直接受理
(十四)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刑事案件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五)论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属性
(十六)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与侵权损害赔偿
(十七)物业管理业相关规范问题初探
(十八)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十九)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立法瑕疵
(二十)简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与车位车库权争议
(二十一)小产权房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限购令下委托购房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一审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期间续封请求权探究
(二十四)试析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二、以案说法篇
(一)审计事务所不能成为变更执行义务主体
(二)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杀人
(三)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应否赔偿
(四)谁来承担这起案件的责任
(五)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吗
(六)零头的奥秘
(七)货物丢失该咋赔
(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不妥
(九)约定履约地不是约定管辖
(十)房上石棉瓦“惹祸”,房主须应负赔偿责任
(十一)做好事失左手,责任谁负
(十二)患者住院时财物被偷走——责任该谁负
(十三)引产胎儿成活后被人收养,生父母监护权是否丧失
(十四)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十五)浅析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伤后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
(十六)人事档案丢失的法律救济问题初探
(十七)论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十八)员工“隐婚”未必能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早退遇交通事故也应认定工伤
(二十)因“工作”遭报复,认定工伤当从宽

三、法律故事篇
(一)20岁高位截瘫,13载终获赔偿
(二)“花朵楼”为何成了豆腐渣
(三)劣质水泥坑农家
(四)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咋办
(五)贴红榜捐钱竞村长,是贿选还是拉选票
(六)手机中设国歌音乐作来电显示岂有此理
(七)两则典型案例,揭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尴尬面纱
(八)176棵荔枝,索赔172万事隔半世纪,被告终胜诉
(九)谁为受伤的未成年人雇员买单

四、法治时评篇
(一)小议温水中的青蛙
(二)设冷板凳惩罚“孬学生”于法无据
(三)罢免村委引出“刁民”风波
(四)德国式裁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养老保险转移留尾巴凸显立法软肋
(六)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七)创新养老保险费补缴机制,打造深圳养老保险新模式
(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刍议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既要依法也应人性化
(十)加班费,一个欲说难休的话题

五、律师文苑篇
(一)‘好说”律师
(二)录音在悄悄进行
(三)莫为昨天后悔,莫为明天忧愁
(四)漫话“律师情商’
(五)坦然2009
(六)律师——使命
(七)韩国旅游见闻
(八)仰视、平视与俯视
(九)金牌、全民健身与反思
(十)败诉官司——酸甜苦辣的滋味刻骨铭心

六、律所管理篇
(一)加强律师基层党组织作风建设
(二)律师政治素质初探
(三)取消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与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探析
(四)党员律师学习“三个代表”锐意改革
于勤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首创佳绩
(五)律师注册费!合法否?非法乎
(六)律师行业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刍议
(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才管理之我见
(八)我说《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仍不够完善
(九)试论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顾问的必要性
(十)文化就是细节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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