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一过程同时也是对由于原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补救权利(也称为第二性权利)的实现过程。前者我们可以称为权利的事前保障,后者我们可以称为权利的事后保障。在这两种保障中,事后保障即司法救济尤为重要,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1.基本权利竞合及处理方式
基本权利竞合是由法律保护的法益之多样性决定的,而法益的多样性又是由其价值和功能的多维性所决定的。以财产权为例,财产是财产权的保护法益,但是,财产相对于富人和穷人的价值和功能是不一样的,相对一个富人来说,除了满足生活所需之外,还要考虑通过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但相对穷人来说,仅有的财产只能供他本人和家人维持生计,如果政府限制和剥夺了穷人的财产,涉及财产法益之外,还涉及财产之于他和家人的生存价值和功能。再以劳动权为例,劳动权保护的法益是劳动本身,但是,劳动权始终是一个工具性权利,劳动权的价值和功能在于:创造财富、维持生活。又如表达自由,表达自由的核心价值是表现自我,但是,因为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不一样,对本人、国冢、社会和他人的价值和功能就有区别,如果是政治性言论,除了表现自我之外,还有发现真理、促进民主等的功能。也正因如此,从理论上,理清基本权利竞合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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