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法学教育变革》:
(二)招生规模急剧扩张,培养条件滞后
以2011年为例,共有115所院校有资格招收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全国(非法学、法学)法律硕士多达7500人(不含在职),而且培养单位和学员人数仍有继续扩张的可能。全国招收培养的法律硕士学员来源于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普通本科大学结业生、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生、大专毕业后两年或以上的本科同等学力生,可谓是兼容并蓄,来者不拒。
尽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了申请培养法律硕士生的资格条件,如需要拥有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良好的办学基础,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然而事实上,很多院校为了获得培养资格,多招学员,急忙架起一套空架子应付评估,之后并没有落实承诺和规定,如模拟法庭没有设立或者设立了却不使用、实践基地只是个名义、校外导师并不辅导。教育应当为社会负责,应当为国家的明天负责。实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应当围绕它的宗旨,严格遵照它的前提条件展开。招生规模应当与培养单位的法学院规模、法学院师资队伍规模和水平、硬件设施、图书资源、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关系网资源数量和层次等相适应。
教师是学生在知识海洋中的领航员,在学生获取知识和养成学习习惯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校教师是学生的重要学习对象和模仿对象。从某种层面讲,优秀的教师与普通教师相比更可能教育出优秀的学员。社会要求法律硕士应该是懂法律且善言辞、能辩论的,若教师没有该方面才能或者并不训练该方面的才能,很难想象能够教育出口齿伶俐的辩才;社会要求法律硕士毕业后应该能够分析案例、处理案件纠纷,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并不着重该方面的训练,很难想象能够教育出身经百战的实践型人才;法律硕士偏重于综合、实践,这就要求起码掌握和拥有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口才、法律辩论、法律逻辑能力,要求案件处理体验、法庭体验,倘若教师没有这些相对应的能力、经历或者并不重视该方面的训练,又如何教育得出复合型、实践型的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呢?如何能够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设立的目的呢?为了实现法律硕士设立的宗旨,可以试图集中地开展理论知识学习,之后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社会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探索和使用诸如学徒式教育、案例教学、现场诊断教学等一切实务性学习方式方法。或者尝试由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法律职业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教师,培养单位严格由具备实践条件的单位来承办。除此之外,还需要紧密关注和考察市场需求情况,及时更新培养单位的培养条件和培养方向,与时俱进,更新教师队伍,保证培养条件不陈旧、不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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