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之所以说是伟大的转折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由此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短短20年中,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是否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能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这一关系到国家发展走向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并未形成共识。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对依法治国问题首次进行了阐述。同年3月,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新概念。据《北京政协》1998年第5期中的文章介绍,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最后定稿时改过来的。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国家不同于法制国家,一字千钧,其意义非同寻常。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特别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昭示了中国在21世纪乃至更远的未来将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法治的国家,而绝不是人治的社会和人治的国家。100年来,中国人民为之浴血奋斗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崇高理念,拥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其历史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现出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样,都是关系国家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的抉择。这两项战略抉择,决定中国在21世纪乃至更远的未来的基本走向。可以说,中国的21世纪是建立在这两项抉择基础之上的世纪。从此意义上来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百年伟大奋斗和实践的重大成果之一。百年将去,这一成果来之不易,全体国人应倍加珍惜。
二、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完整的统一,重在建设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简言之就是依照法制治理国家,其主体是统治者或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或政治集团,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和人民大众。从历史上看,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早已存在,只是其性质和内容不同。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就提出了实行法治,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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