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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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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域杂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13091444
  • 作      者:
    徐家力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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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家力,198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1992年参与创办隆安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2000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2001年,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
  徐家力律师作为我国第一位知识产权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实务,其代理的多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徐家力同时也是一位出色的刑事辩护律师。
  徐家力律师因执业以来的优异表现,1996年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北京首届十佳律师”荣誉称号;2000年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荣誉称号;2008年获得司法部授予的“二等功臣”荣誉称号;2009年,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杰出律师奖”;2010年获得ALB(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年度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2011年获得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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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隆安律师实务与学术丛书:法域杂谈》涉及范围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知识产权到刑事,是作者多年来对有关中国法治社会和相关问题的总结。这些文字是基于法律人的理性思考而产生的,是点滴而成的,但它们又是散而有所统领的,即指向法治,指向法律和法学本身。
  《隆安律师实务与学术丛书:法域杂谈》适合律师、法律专业师生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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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二分法
  1.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
  此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可适用的具体对象所进行的。广义安乐死,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的一些重度精神病者、重度残疾人以及处于昏迷中的“植物人”,促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亡。狭义上的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促使其无痛苦迅速死亡的一种方法。
  2.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有患者本人自愿申请是该分类的基本依据。自愿安乐死,是指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由于本人已无意识表达能力而是在亲友的申请下进行的安乐死。经比较可以发现: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分类同学界另一种“本意安乐死”与“非本意安乐死”的分类,其标准和含义完全一致对应。因此,自愿安乐死又可称为“本意安乐死”,而非自愿安乐死亦可称之“非本意安乐死”。
  3.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这是从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基本特征上作出的分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为解除重病濒危患者死亡过程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被动安乐死,是指医生对身患绝症而濒临死亡的病人,中止其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在中外刑法学界,主动安乐死又称为“积极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又叫做“消极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
  4,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
  该分类,根据医生安乐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安乐死,指患者的死亡由医生的安乐死行为所直接引起;而间接安乐死,指医生安乐死行为并不直接引起患者死亡,它仅仅是患者死亡的一个间接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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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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