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19世纪的欧洲,世界主义理想的代表是法国,德国在既羡慕又自卑的复杂心态下一直追随着法国的脚步。之后又经历了对法国的反叛,一如前述费希特等思想家的转变,在历史法学派所宣示的基本立场中,对法国的态度也变得非常明确。德国与法国的关系以及德国接下来的发展,都说明了上述文明变革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一开始遭遇看似更有前途的方向时,激进式的努力成为一个重要取向,这种冲动会遮蔽保守性力量所发挥的反思作用,之后在逐渐看清自己和异质文化之间的真实关系状态,包括由此预期自身未来的可能命运时,便进入到对自身进行反思与调整的阶段,由此有可能由激进之一个极端转向趋于保守之另外一个极端。学者李宏图概括了这种保守主义取向在近代德国产生的基本逻辑。“从16世纪以来,落后的德意志就一直受到法国文化的影响。法国文化的入侵给德意志民族带来了严重后果,德意志民族弄丢了自己的民族文化、民族特性、乃至民族精神,而这又是维系民族存在与延续的重要内容。正是在法国文化的冲击下,德意志知识分子不仅表现出一种落后民族特有的痛苦情感,而且看到本民族正在因全盘接受和模仿法国文化而面临着的危机,由此,他们心中升腾起一种强烈的文化抗拒的心态,一再呼吁要培植起统一的德意志民族精神和文化。这实际上意味着,要在全民族的范围内取得一种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抗拒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德意志民族真正成为统一和强大的民族共同体。”[1]可见,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和努力不过是这场重塑德意志民族性运动的一部分,成为德国近代变革过程中走向保守阶段的重要体现。当时德国的种种艰难处境,决定了历史法学派思想的部分性质,成全了历史主义与民族精神(主义)指向的内容,并通过“主义”所蕴含的矫枉过正的力量,将法律制度的民族性维度沉淀到了近代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构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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