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协作
司法协作开展较为普遍,长三角、淮海经济区、闽粤赣地区都有较为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长三角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目前已成功举办四届。第二届以“开放、透明、信息化与司法公信”为主题,第三届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作为”为主题,第四届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主题。这四届论坛的举办密切了长三角的司法交流,长三角的司法协作越来越得以加强。此外,长三角地区还定期举办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作为深化、落实论坛共识的机制。其中第二届论坛签署了13项具体的司法协作规则,包括《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的工作机制已基本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向纵深发展。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了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会议讨论事项、会议议事方式、事项确定,就联席会议的举办做了具体规定,保证联席会议的进行有章可循。《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规定了司法协作交流联络小组的组成、沟通方式、沟通程序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要求按照审判执行业务要求确定协作交流联络员,规定了联络员的具体任务,使该领域的交流落实到个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推进司法信息交流,规定了书面、网络两种交流方式、具体的交流内容、信息交流的责任承担。《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规定了司法协作动态、规范性文件、信息交流司法协作机制等具体的栏目设置、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的具体措施。《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试行)》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交流方式、协调任务的具体承担者等。《跨地区案件的审理协调机制(试行)》规定了通过建立司法适用标准协调机制、建立司法适用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共享合作机制来统一司法标准;通过加强司法文书的送达协助、执行工作协助、案件调查取证协助、案件管辖协助、区域法律服务协助等加强司法协助;规定上报、通报、备案、协商等协调工作程序;强调审判中要排除不当干扰。《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试行)》规定了重大案件协调、协助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重大信息通报等协作内容;规定了专题研讨、列席例会、定期编辑刊物、建立网络交流平台等协作方式;规定了组织保障、程序方面的具体要求。《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试行)》规定建立行政审判数据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和关联案件实时通报制度,建立行政审判人才协作培养机制等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试行)》规定了实行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人才交流、业务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席会议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试行)》规定司法统计数据定期交换、审判管理软件技术支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审判管理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协作;规定定期交流刊物、专题研讨、列席会议、召开例会等协作方式。《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试行)》规定了在管辖、委托、协助、协调等方面的合作,规定了召开年度例会、列席会议制度、专题研讨等协作方式,规定了具体的组织工作。《长三角地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试行)》规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的信息交流及其内容、化解协作联动的方式、稳控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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