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富人实现高额税收,以缓冲社会的“贫富差距”等,这是法治中合理的“不平等”,其合理性表现在这一“不平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伦理基础。“区别对待”是法治中合理的“不平等”,这一观点在现实中具有重要价值。
(一)在特定领域,对官员要实行“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相对立的产物,具有进步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般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从官员的特殊地位与反腐的现状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对官员腐败的收效甚微,有必要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的核心内涵是“你必须用证据证明你无罪,否则你就有罪”,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已有体现,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以来,饱受争议,形成了诸多争论。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新刑法时,吸收了补充规定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内核,但对原有不太科学的表述稍作了修改,以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持否定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悖于现代刑法理念,与国际司法潮流背道而驰,典型的理由有: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该罪实行的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颠倒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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