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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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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288879
  • 作      者:
    程波点校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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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土,现任湖南商学院法学教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电影与美国法律文化等,其中特别关注西方法治思想和制度演进的历史,涉及法治理论、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
  主要代表作:《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专著)、《论美国对抗性宪政文化及其在20世纪的发展变革》、《创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舆论环境》、《(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与晚清新政》等论文。主持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发展(1895-1949)——以<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展开》一项(进行中);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替代性诉讼解决方法(ADR)与中国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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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一书汇集民国时期法律人物,范罕《法论四篇》、周鲠生《法律》、张知本《社会法律学》、李祖荫《法律学方法论》、吴之椿《法治与民治》、孟森《新编法学通论》、夏勤《法学通论》、丘汉平《法学通论》以及梅仲协《法律论》,共计九种民国时期的著述。
  这些著述既代表民国时期法理学学术水平及法学特色,又为我们展现当时中国法学“著述兴盛、流派分呈”的学术特征。
  作为《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的点校者,既为民国时期中国法律学人身处恶劣环境,但又孜孜不倦、优国优民的崇高品格所折服,又为他们以满腔热血的责任感和学术良知,以自己所从事的法律学术和法律教育事业来救国救民的情怀所感动。选印合刊九种法学真迹,并加以点校,以存记其功德,为《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为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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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法律是管人的外表行为的。法律所以规律人的行为,注目在表现于外的言行举动,并不在支配人的思想和情志。法律的目的,在保持社会秩序共其规律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他们内部的意识。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一个大不同处;道德进而诛心,法律则只管行为。不过有一层要注意的:就是在进步的社会,行为并不看做纯然外界的现象。人类行为之发生,并不得和石头的落下,雷电的打击,看做同种事变。行为是意志所产出,意志之发动,又有动机的。所以近世法律,注意于分别究竟某项行为是通常意识和理性的结果,抑是由别种原因发生,全然失却此种自动的故意的性质。疯狂的人,有时杀了人,拿到法庭判罪,假若检验的结果认定这个行为,确系精神错乱的结果,就当看做自然现象一样,不生刑事的责任。杀人的当送疯人院或受其他拘束,但这是一个防护手段,而不是惩罚意思,待其精神复元的时候,仍可望释放的。所谓“精神病人之行事不为罪”,成了刑法上的原则。儿童的行为,不算作通常意识和理性的结果,在法律上也是特别看待。有些行事,在成年人做了,就会构成罪情,而在儿童做了,则仅看做一种灾祸。依民国暂行新刑律“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而依新刑法则,“未满十三岁人之行为不罚”,那个规定就更宽了。又有一层法律对于有些行为,视行为背后的意志如何,加以不同的裁判。本意杀人,与因过失致人死,在法律上看得轻重不同。因失火烧人房屋的人,比之放火烧人房屋的人,所负法律上责任,大有差别。这样看来,我们可以晓得,法律把行为看做合理的意志之产物,此处所谓合理的意志,就是指意志之由正常的理性所指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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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论四篇
法律
社会法律学
法律学方法论
法治与民治
新编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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