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备周详的地理标志制度。该制度以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为基础,其中受法国法影响最大,其制度设计与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十分相似。欧盟的地理标志制度可分为两大领域:一是对葡萄酒、烈性酒等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二是对酒类之外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
对于酒类产业,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颁布条例进行规范,其中涉及地理标志保护并仍有效者,主要有《2007年10月22日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关于若干农产品之特别规定的欧共体理事会第1234/2007号条例》(以下简称《1234/2007号条例》)、《2009年7月14日关于实施<关于若干葡萄洒类产品之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传统用语、标签和表达的欧共体理事会第479/2008号条例>之细则的欧共体委员会第6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607/2009号条例》)和《2008年1月15日关于烈性洒之定义、说明、表达、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以及废除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1576/89号条例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10/2008号条例》(以下简称《110/2008号条例》)。除酒类产品之外,欧盟还制定了关于其他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即《2006年3月20日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欧共体理事会第510/2006号条例》(以下简称《510/2006号条例》)。此条例适用于除葡萄洒和烈性酒以外的农产品和食品,是欧盟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最为重要的规定。另外,在数十年的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欧洲法院也积累了不少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司法判例,对地理标志立法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因此本章在介绍欧盟地理标志立法时也会适当穿插若干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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