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在确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对人身权利保护期的规定主要有永久保护和有限保护两种立法例。《伯尔尼公约》规定,人身权利保护期限至少应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相等。各国著作权法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不同的保护期:(1)规定人身权利保护期无限长,作者死亡后,其人身权利依然受到保护。法国、日本、匈牙利等国家采用这一做法,葡萄牙虽规定人身权保护期为无限长,但在财产权利保护期满后,有关人身权利则由国家行使。(2)规定人身权利为有期限的保护,超过保护期,人身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如英国规定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3)采用有期限保护与永久保护相结合的做法,即人身权利中部分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而另一些人身权利则永久保护。德国采用这一做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实行有期限保护,其保护期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与民法中的一般人身权利的保护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作者死亡后人身权利的保护,涉及人身权利能否继承、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更应体现著作人身权的特殊性。根据著作人身权中各项权利的特点,发表权因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因此在作者死后应允许通过继承的方式由其继承人或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但作者生前明确表示反对发表的除外。而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因与作者人格紧密相连,因此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直接由作者继承人行使,而只能由继承人依法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为一种消极的禁止权。无继承人时,由国家有关部门行使这些权利。
(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通常指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各国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都采用有期限的保护,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规定的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便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作品。
1.-般作品的财产权利保护期
(1)公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财产权利保护期
对公民创作的一般作品,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各国都实行“死亡起算法”,即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不过,前者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则规定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少于这个保护期。各国所确定的具体保护期差距也较大,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作者死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个别国家长达99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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