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审查员在阅读了本发明的说明书内容后,发现关于该电子注入层的制备本发明仅仅简单地介绍了使用了公知的共蒸镀方法,对于如何形成特征(2)中所述的具体形貌的电子注入层需要怎样特别的具体的工艺条件和参数也没有任何记载,审查员有理由认为在材料和制备工艺一致的情况下特征(2)中所得到的具体结构也是对比文件1中必然能够得到的。如果申请人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形成如特征(2)中所述的情况,需要不同于现有技术中非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特定的制备工艺参数,那么审查员怀疑本申请的说明书有公开不充分的可能,显然该特征(2)对于解决本发明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是必要的特征,如果其建立在本领域非已知的具体工艺参数的基础上,而同时又没有记载在发明的说明书中,审查员有理由质疑其公开是否充分。
2.对于权利要求的具体评述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包括基板上的ITO透明阳极。阳极上的空穴注入层m—MTDATA,空穴注入层上的空穴输送层TPD,空穴输送层上的发光层Alq3(即配置于所述空穴注入层上的有机发光部),发光层上的由Li和Alq3(即电子输送性的有机薄膜)共蒸发沉积而成的电子注入层,Li的浓度为1.5wt%(Li即为分散于所述有机薄膜的电子注入性材料的微粒),以及电子注入层上的Al阴极;显然上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在工作时候要在阳极和阴极上施加电压,空穴与电子分别从所述空穴注入层和电子注入层注入所述发光层中,该发光层发光,并发射到元件外部。由于电子注入层采用了Li和Alq3共蒸发沉积的工艺(其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材料和制备工艺),在电子注入层与应急电极层接触的表面必然会有一些Li的微粒以一部分露出于该表面之外,同时其余部分深入该Alq3有机薄膜之内的情况存在,同时阴极电极层必然与上述暴露于Alq3有机薄膜表面的Li微粒接触。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阴极电极层是经溅镀而形成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阴极电极的质量,解决如致密性、断线的问题。本领域已经公知的制备金属材质的电极可以采用蒸镀、溅射等方式,而溅射形成的电极层相比于其他如蒸镀方式形成的电极显然具有致密性好、连续性好等特点,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而电极的致密性和连续性好有利于解决电极导电性和器件的稳定性,这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必须考虑的普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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