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美国、日本、欧洲专利法的晚近发展的略比
在中国加快提高创新能力的步伐之时,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修改、完善各自的专利制度,以期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美国国会于2011年9月16日通过了《美国发明法》②(简称AIA),对现行美国专利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是将美国传统的、几乎独一无二的(除美国,只有菲律宾采用)“发明在先制”(firsttoinvent)改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申请在先制”(firsttofile),并从2013年3月16日起施行。根据AIA第102节:“(a)新颖性;现有技术一一某人有权取得专利,除非①该要求权利的发明在该要求权利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在出版物上说明,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被公众所知;或者②该要求权利的发明在第151节项下授予的专利中,或在第122(b)节项下已公开或被认为公开的专利申请已说明,且假如情况如此,在该说明中的专利或申请的姓名是另一发明人,并在该要求权利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0”①同时,美国专利法保留Te.ag~明人申请之前一年内市场销售等披露行为的宽限期例外,旨在鼓励发明人根据市场前景权衡申请专利的得失,并在必要时尽早申请。根据AIA第102节(b)款,该宽限期始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披露其发明之曰,期限为该要求权利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利法,220多年来,美国专利法对于促进技术创新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④。如今的修改将进一步提高美国专利审查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发明申请冲突,同时继续秉承鼓励有效专利申请的美国传统。
日本于2011年6月8日颁布了专利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法案①,旨在完善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制度,促进日本经济基于创新的持续发展,增强日本企业的全球竞争力。该修正法改善了日本的专利许可、合作研发和专利诉讼等制度②,还采取了有点类似美国的宽限期制度。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0条(2)款有关发明专利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在申请前六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已公开其发明,如满足一定条件,可例外地不丧失新颖性③。该修正法案未限制公开行为的方式,采取开放式的模式,进一步扩大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作为有权获得专利的人之行为结果’,而公开的发明④。日本专利立法善于借鉴美国的专利制度,这就是其中一例。
欧洲专利制度也正在酝酿重大改革。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2日通过了旨在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草案⑤,接着,又于同年u月19日宣布已达成最后协议,计划于2014年4月成立该法院⑥。根据先前披露的协议文本,该法院将位于法国巴黎,同时在英国伦敦和德国慕尼黑设立分院,其管辖权包括欧洲专利和各国专利引起的诉讼⑦。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合作,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发明创新,提高欧洲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最新专利立法动向,可见,大力促进创新能力已成为时代主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必须加快相关立法及实施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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