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落入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昆明制药公司的发明专利“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书中所列必要技术特征为5%的丙二醇、25%的正丙醇和70%的水组成。注射用溶媒除注射用水、注射用油以外,通常所用的即是乙醇、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油酸乙酯等,可任意组合。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特征为丙二醇、正丙醇及水,这三种成分及所占特定比例,构成了其专利保护范围。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专用溶剂为30%的乙醇和70%的水组成,昆明制药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这个成分和比例与其公司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没有落人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关于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和在报刊上发表声明的行为是否影响和损害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商誉的问题。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指责该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目的在于阻止该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客观上其行为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商誉已经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害,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珍宝岛制药公司为此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澄清案件事实,请求确认其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的合法性、亦未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的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昆明制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该公司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03)哈民五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即“驳回昆明制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提出上诉,其主张不予支持。
8.2黄天贵诉王树才、杨德元
合伙种植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号】(1997)文中经再字第4号。
【争议焦点】1988年9月25日,被申诉人王树才与杨德元签订了一份《联营种植三七合同书》,该合同规定有甲乙丙三方,甲方系杨德元,负责技术管理、资金保管使用。如果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使三方受损失,或者因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系黄天贵,负责实地投劳投工、看管等方面的工作。若出现人为的三七棚倒塌、被烧、三七被盗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丙方系王树才,负责投放种七经费,如果出现资金跟不上种七节令,影响种植时机并造成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损失。合同还规定,“成果分成根据三方共同协商,按照收支相抵后的总额三方各占一份的分配办法进行,若有其它责任承担也实行各占一份的承担处理”。在合同签订前,被申诉人王树才、杨德元曾商量过叫黄天贵来当小工看三七。在签订种植合同时,黄天贵未在场,杨德元私自代黄天贵与王树才签字盖印。事后口头告诉过黄天贵,黄天贵表示不同意,只承认以小工身份帮助看守三七,并从杨德元处领取过30个月的小工费3600元。从1988年11月23日至1989年2月3日,王树才共投资3万元给杨德元种三七,由于杨德元经营管理的三七连年得病、烂根、晒死,种植经营三七期间未建立账目和结算,造成损失,王树才的投资款分文没有收回。994年12月12日,王树才向邱北县法院起诉,要求杨德元、黄天贵赔偿损失4533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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