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践中遇到合同解除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醒企业家了解并注意: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也分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①协议解除或称即时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也当然都了解解除的情况,就不存在需要另行通知的问题。当然,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合同的,如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方为解除合同的日期。不需办理前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或者商定的日期,就是解除生效的日期。
②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此,也不是所有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情况,都是可以不经通知程序即当然即时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在经过通知程序的纠纷中,如果确认合同可以解除,则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对此问题,合同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中不存在问题。
有问题的是合同解除权人在起诉前并未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是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对于这种解除合同的情况,其解除日期应当如何起算?实践中对此是有分歧的。有的认为应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算;有的认为应从起诉时起算;还有的主张区分情况:如果一审判决已经明确了合同解除日期,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则从一审判决确定的时间起算。一审未明确解除日期的,则从二审判决生效时起算;还有的认为应当从原告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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