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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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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生产、加工、维修类合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16156
  • 作      者:
    马玲编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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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玲,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取得税务师资格。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国有企业改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联谊会执委、阳光导师。
  专业领域:企业并购、重组、股东权益及其他公司类及合同类业务、诉讼和仲裁。
  代表性客户: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等大型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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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生产、加工、维修环节指向的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的承揽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企业常用合同范本:生产、加工、维修类合同(律师批注版)》对企业在生产、加工、维修环节的合同进行了梳理,按照丛书的宗旨,给出了范本,并结合在实务中的经验,从多角度批注范本条款:解读范本条款的设置目的;提示范本条款隐含的风险;提供可以参考的相关案例;列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帮助企业家提升合同磋商谈判、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审查修改、合同陷阱识别、合同风险防范的能力,保障企业交易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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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实践中遇到合同解除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醒企业家了解并注意: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也分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①协议解除或称即时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也当然都了解解除的情况,就不存在需要另行通知的问题。当然,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合同的,如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方为解除合同的日期。不需办理前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或者商定的日期,就是解除生效的日期。
  ②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此,也不是所有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情况,都是可以不经通知程序即当然即时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在经过通知程序的纠纷中,如果确认合同可以解除,则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对此问题,合同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中不存在问题。
  有问题的是合同解除权人在起诉前并未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是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对于这种解除合同的情况,其解除日期应当如何起算?实践中对此是有分歧的。有的认为应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算;有的认为应从起诉时起算;还有的主张区分情况:如果一审判决已经明确了合同解除日期,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则从一审判决确定的时间起算。一审未明确解除日期的,则从二审判决生效时起算;还有的认为应当从原告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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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生产、加工、维修合同综述
第二部分 加工合同范本律师批注
第三部分 定作合同范本律师批注
第四部分 修缮修理合同范本律师批注
第五部分 检验测试合同范本律师批注
附录 生产、加工、维修类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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