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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8475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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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端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用权的共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的构成要素、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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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及其被动认定、因需认定原则
  1.商标局可以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的,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存在上述情形的,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不予注册。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所谓的“商标违法案件”,既包括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也包括涉及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但是,他们不得自己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当转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认定。
  3.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注册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且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商标存在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认定对方当事入侵权,或者请求宣告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的商标存在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或者宣告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无效。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才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指定了四十四家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包括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是被动认定、因需认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只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且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四、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
  实践中,个别生产经营者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工夫,而是挖空心思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促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大肆宣传,辜负了消费者的信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第五款只是禁止生产经营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但并不禁止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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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三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商标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条【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的变更】
……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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