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及其被动认定、因需认定原则
1.商标局可以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的,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存在上述情形的,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不予注册。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所谓的“商标违法案件”,既包括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也包括涉及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但是,他们不得自己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当转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认定。
3.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注册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且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商标存在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认定对方当事入侵权,或者请求宣告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属于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的商标存在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或者宣告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无效。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才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指定了四十四家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包括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是被动认定、因需认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只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且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四、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
实践中,个别生产经营者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工夫,而是挖空心思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促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大肆宣传,辜负了消费者的信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第五款只是禁止生产经营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但并不禁止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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