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本案纠纷不具有关联性
这些所谓的“材料”如上所述,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同样也不具有关联性。
任何内部文件,未向对方提供时,均不构成对外的意思表示。只有意思表示方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意思表示,顾名思义,必须由“内心意思+对外表示”这两个要素构成。而本案苹果一方时隔两年后拿出来的“材料”,且不提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单就关联性来说,就根本不具有。
人家客观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内部审批”、“内部邮件”,你又没看到,对你的商标购买产生了什么误导?关你什么事!
由于深圳唯冠目前的财务状况,这个公司更多地体现债权人的利益。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材料是在2011年3月间,而杨荣山由于自己的个人财务问题,于2010年8月后已辞去唯冠国际董事会主席职务。对方的材料深圳唯冠不认可,直到今天前我们去核实都没有得到类似的信息。
对于上诉方提交的香港法院的禁止令。对方多次所说的香港法院的判决认为唯冠构成合谋是在法院的论述部分。这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而且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且香港法院的判决、禁止令、命令等不能拿来干扰中国内地法院的独立审判,均不具有司法证明力。
至于麦××的名片及所谓报道,真实性不予认可,此类名片,随处可印。
至此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接着,审判长示意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作出陈述。
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2009年11月10日17时35分的邮件,其中有以下内容:“我方(IP公司)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该邮件附件为:IPAD协议草案,明确转让双方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并且将台湾唯冠的详细地址也列明。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该协议草案的最后一条(协议第11条,请见原英文附件)与最终2009年12月23日在台北签署完成的正式协议的最后一条(亦为协议第11条)完全相同,内容为:“本协议及本协议提及的一切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关于该标的草案、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及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安排。”
这说明协议从一开始,就是由苹果一方律师起草;苹果一方从一开始就强调正式书面协议的签署;从一开始就强调正式协议取代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安排,即电子邮件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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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述思(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