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提出评价报告请求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评价报告请求。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并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检索报告请求。
2.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将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需要补正的,请求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作出评价报告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工作包括对专利进行检索,对是否符合专利的条件(最主要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填写评价报告表格。其中,承担部门指派经验丰富的相关领域审查员完成评价报告初稿后,提交给审核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评价报告还需要接受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发送给请求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该规定,为了保证在提交的请求书存在缺陷而需要补正等情况仍然符合关于该时间性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4节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的时间期限是从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并且缴纳足额的请求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其中以请求书的提交时问和缴足请求费的时间中较晚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