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能政府如何铸就——廉由制生“廉”由“制”生
与其他经济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充斥着各种贪腐丑闻不同,新加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根治了腐败。独立初期,新加坡的政务腐败也很严重,公务员徇私、索贿、受贿成风。新加坡的领导者意识到,要想建立一个诚信、守法的好社会,必须先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因为“放肆”的权力不仅会严重伤害政府的公信力,阻碍政令畅通,还会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使“公序”难以建立。于是,第一届内阁在就职当天,就果断地用“白衣白裤”向腐败宣战。随着经济走向开放,新加坡对外部力量的依赖日益加深,能否建立并维持一个卓越的“软”环境因此成为事关岛国“生命线”的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行动党政府更加坚定了反腐败的决心,并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最终打赢了这场“关系新加坡存亡”的战役。
不可否认,新加坡之所以能够解决贪腐这个世界性难题,“人”的因素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领导人的以身作则,李光耀是其中典型。长期集大权于一身的他,拥有突破制度约束的条件,他自己也曾说过,如果我要贪污,没有人可以阻止我,但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幸运的是,接受西式精英教育的李光耀痛恨贪腐,他一生清廉,声誉卓著。一个例子是,在担任总理之初,他就对自己的父母兄弟说:“从今以后不要指望从我那里得到特殊照顾,你们应该完全像老百姓一样来对待自己。”领导人的意志和榜样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政府官员以身试法的念头。其次是选人用人时的严格把关。“廉洁”是政府在选择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重要职位的精英人物时,要考察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对候选者个人档案和其他记录的深入研究,并对其进行类似于“灵魂解剖”的“残酷”盘问,政府试图将那些真正牢靠、经得起考验的人带入公共服务部门。选人用人时的这层把关,进一步降低了公职人员未来走向贪腐的可能性。
不过,人毕竟是情境动物,一时一地能拒斥贪腐,并不保证他时他地也能抵挡诱惑。很多国家的实例也已经证明,将治理贪腐的希望寄托于人的“高尚”,最后往往只能落得“表面光鲜,内里腐透”的结局。实际上,新加坡在过往的几十年里,也不乏贪腐丑闻,有些还曾令朝野震动、举国哗然。例如,前建屋发展局主席兼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董事会新加坡代表陈家彦,1966年因在航空公司购买波音客机一事中有不当行为,被免去一切职务,并就此结束政治生涯;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黄循文,于1975年被控接受印尼华裔商人84万元贿赂而下狱;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1979年擅自挪用工会基金,被发现后逃往国外;前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1986年被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元的贿赂,他在停职调查期间曾请求李光耀给予宽恕,在遭到明确拒绝后自杀。关键之处在于,新加坡通过精巧、健全的制度设计,做到了让贪腐者无处遁形,存欲者心有戚戚,拒斥者因廉获益,确保了贪腐虽现个人甚至局部偶发,但绝不会扩散、蔓延以致最后蛀空整个政务系统。有了良“制”作为抵御腐败的利器,领导人的两袖清风、系统内的清廉之气就如同蛋糕上的樱桃,与“制”相得益彰,令“制”事半功倍。
新加坡廉政之“制”,一为宪制。虽然长期保有“一党独大”的政治格局,但新加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集权国家。新加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在这一结构下,内阁虽然享有很大权力,但必须对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监督,主要的监督方式包括质询、国政调查、提出不信任案和弹劾等。此外,独立的司法体系也时刻监控着政务系统的动向。先前,由于执政党长期在国会占据压倒性优势,一段时期内甚至垄断了全部议席,使外界对于国会的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不过,随着反对党的“破冰”及非选区议员、官委议员制度的实施,这一疑虑被逐渐打消。随后,通过民选总统制度的实施,新加坡的权力制衡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宪制下的有效约束和监督,为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尤其保证了对高级官员和领导人的威慑力度。以李光耀为例,虽然他的清廉人所共知,甚至为显反腐决心说过“我要贪污,没人可以阻止我,但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这样的话,但确实发生过国会议员指控其有不当行为的事件。例如,1976年一位议员指控李光耀促使政府有关机构发放执照给有其兄弟担任董事的银行;1981年反对党议员惹耶勒南指控李光耀在1980年大选中动用警车和警方人员进行竞选。虽然最后的调查结果都是否定的,但确实显示了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力量。
二为法制。新加坡的法治程度之高,已是举世闻名。其中,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更是严苛。这种“严苛”首先体现在法律之严明。新加坡对于“非法所得”的定义极其广泛,《反贪污法》中规定,构成非法所得的“报酬”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赏金、佣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任何职位、就业或合同;各种服务好处或利益,包括免除罚款、保住某种资格、免受惩戒处理,以及行使或放弃某种权利;以及对上述报酬的提供、应承和许诺。同时,这个定义没有对非法所得的最低价值进行限定。这就意味着,甚至一杯咖啡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指控为受贿。在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一名公务员因屡次收受两元左右的小礼品而被指控的案例。另外,罪名成立的条件简单。例如,在很多国家,判定官员受贿一般需要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利益从行贿方向受贿方转移,二是受贿人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或方便。但根据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只需第一个要件得到核实,罪名即成立,无论收到好处的官员是否提供了服务或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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