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法例》第四章《雇佣条例》规定了“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法定节日共12天:元旦、春节3天、清明节、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中秋节翌日、重阳节、国庆日2天、冬节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如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雇主应于休息日翌日补假。香港地区圣诞节连休3天。
工作周为星期一至星期六工作。“雇主如无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雇佣条例》规定,“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最高14天”,服务1~2年为7天,3年为8天,4年为9天,5年为10天,6年为11天,7年为12天,8年为13天,9年以上为14天。“雇主如无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放年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2)澳门地区
澳门法定假日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每年公布,时有修改。公众假日为:元旦、春节3天、清明节、耶稣受难日、复活节、佛诞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2天、重阳节、追思节、圣母无原罪瞻礼、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冬至、圣诞节2天,共20天。
由于某些节日在星期六,行政长官特许豁免的上班日期9天半:元旦后首个工作日、复活节前日之后首个工作日、佛诞节后首个工作日、端午节后首个工作日、圣母无原罪瞻礼后首个工作日、除夕(假期第一天是下午半天)。由此全年连休假期为元旦3天、春节4天、耶稣受难日与复活节2天、端午节3天、国庆节3天、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与冬至2天、圣诞节2天。
澳门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澳门劳资关系》确定劳工的带薪休假权利。“在每1平常年,工作者有权享受6个工作日的有薪假期;倘工作关系的时间少于12个月但多过3个月时,工作者有权享受的每年假期,系按工作关系的时间比例计算,每月或不足1月享受半日”。
对雇主违反法律,不给工作者合法休假的,《澳门劳资关系》规定:阻止工作者享受年假之雇主,将以赔偿名义给予工作者相当于不能享受假期时间之三倍报酬。同时“工作者在每年有薪假期中,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薪的活动;但倘原已兼职或获得雇主许可者除外”。“不遵守上款规定的工作者,雇主有权对其作纪律追究,并取回相当于每年假期的工资”。
(3)台湾地区
公众假日每年由政府发布。2013年的公共假为:元旦4天、农历新年9天、和平纪念日(2月28日,纪念1948年2月28日台湾流血事件)、革命先烈纪念日(3月29日,纪念1911年4月27日黄花岗起义72烈士)儿童节4天(4月4日至7日)、民族扫墓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4天(9月19日至22日)、孔子诞辰纪念日(9月28日,也是教师节)、双十节(10月10日,纪念1911年武昌起义)。台湾地区周六工作半天,节日与周六重叠时,周六休假,与周日连休2天,但周六的半天工作移至下周六完成。台湾地区从1998年起实行隔周双休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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