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主改革或社会革命
历史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观视公民生活为物质关系的竞逐,这种结构性的生产关系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宪政主义所能奏效。因此,市民社会并非人类最后的归宿。在马克思看来,社会革命才是市民社会向前发展的唯一手段,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及其相应的统治机器只能以暴力改造之。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多头政治和“自由主义政治的观点认为,(社会的)冲突存在于‘问题’的议题之中,而问题是需要也是可以‘被解决的’。…言下之意是,冲突解决的手段不一定非暴力革命不可。这就是民主改革的看法,著重在“社会系统的稳定和维持。”
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草稿中表示,他认为在一个理性的国家中,政治是公共的事务,是社会整体的事务而不是一个人的或一群精英份子的也不是官僚体系这个国家内部的特殊封闭的社会的事务。一个真正的国家或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至少是一个消除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以及超脱了官僚体系的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官僚体系是促使市民社会与国家趋于一致的唯一团体,因为它是普遍等级。马克思则认为,普遍等级其实是每一个公民,官僚体系只是另一种封闭的阶层的法人性质的组织及个人,它只能维护国家利益的想象的普遍性。这是因为官僚有他们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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