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争论还涉及英国法院的权限问题。早在对Simmenthal案的判决中欧洲法院就规定,为保护欧共体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体现它的最高效力原则,成员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可以临时优先于该国的立法,但英国有些舆论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个共同体机构对于英国“议会主权”严重和危险的侵犯。对此,在第二次审理Factortame案的上院辩论中布里奇勋爵做出了以下颇为重要的阐述:上述舆论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概念。如果说欧共体法律优先于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原则并不是欧共体条约所固有的话,它确实是在英国加入共同体好久之前就已经牢固确立了。因此,当英国议会颁布《欧共体法令》时,它接受对其主权无论怎样的限制都完全是自愿的。根据该1972年法令,很显然在作最终裁决时英国法院的责任就是使任何可直接适用的共同体法律优先于与其相冲突的国内法;同样,当欧洲法院判明英国法令未能实施欧委会的指令时,英国议会要忠实地接受自己的责任,做出适当和迅速的法令修正。所以,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欧共体法律的优先性并不是对英国“议会主权”的严重侵犯;为保护共同体法律的权利,坚持国内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临时不受国内法规则限制只不过是在逻辑上对这种优先性的承认。总之.布里奇勋爵上述观点的实质是,由于1972年《欧共体法令》的通过,英国议会自愿接受了对其主权的限制,那么未来的欧共体法律必然具有优先性,承认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是英国的责任。
然而,在韦德看来,布里奇勋爵的观点表明有关Factortame案的问题完全不是一个“依法建构”的问题,因为勋爵认为英国议会接受对其主权的限制是当然的事情,无论对当时还是未来都同样有效,这就等于说议会可以约束其后来者,这不是一场革命又是什么?对此克雷格也认为“布里奇的推理不很符合传统理论所阐述的原则”。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