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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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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解密FBI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32077
  • 作      者:
    (美)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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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机构,联邦调查局的使命是防止恐怖分子及外国情报组织对美国国家的威胁,坚持和执行美国的刑事法律,并为本国各州、市,以及其他国家、国际机构同合作伙伴提供支持和刑事司法服务。
  《解密FBI》中所有方法一定会让读者大开眼界。如你的电话记录与录音,你的一举一动,包括上厕所都可能被窥探。如果你是现在谍战大片迷,那本书里关于的技术与FBI的行动方式、方法,行动范围、领域等第一手资料一定会让你大呼过瘾、茅塞顿开,如醍醐灌顶。书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FBI调查范围和目的
  FBI常规办事机构和原则
  FBI核心价值、角色和职责
  公民隐私和自由,基本公民权利
  对公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估
  确定基本调查的范围和原则
  全程调查范围和原则
  对企业的调查
  境外调查
  敏感问题调查/学术关系
  调查方法
  司法协助
  境外调查规定
  证据资料的保存和分享
  情报的分析和规划
  秘密调查
  其他特别非法活动
  《解密FBI》对完善现有司法制度和流程具有现实的和最高的指导意义,是现阶段法务工作者培训、指导及自学用书,同时也是外行人士了解现今最先进国家的法务行为的最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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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核心价值、任务及职责
  一、FBI的核心价值
  FBI的价值与人们的许多目标之间并不冲突。FBI的核心价值必须得到彻底的理解和实施,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被人们大力捍卫和保护。这些价值包括:
  · 严格遵守美国宪法;
  · 尊重FBI所保护的人;
  · 有同情心;
  · 公平公正;
  · 个人及整个FBI机构的诚信;
  · 可依赖,愿意承担责任,愿意接受行动、决策所带来的后果;
  · 个人以及专业方面的领导力。
  通过这些核心价值,FBI可以很好地完成保护国家安全、开展犯罪调查的职能,并赢得美国人民的信任。严格遵守宪法保证了FBI人员及整个机构都忠于宪法,将宪法置于单个任务(如审讯、搜寻证据、调查)之上。尊重所有人可以提醒FBI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所限制。公平和有同情心保证了FBI尊重每个人的宪法权利、公民自由权及人权。个人及整个FBI机构的诚信互助互利,是国家给了FBI这种神圣的信赖和极大的权威。
  执法者不能只是单纯地遵照法律行事,他们有义务成为受保护的人的道德模范。FBI能否顺利完成任务与人们的支持和合作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这些核心价值是FBI的根本。
  遵守法律
  FBI所有人员在一切调查、行动、程序和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指导方针》的有关规定。绝不能为了寻求便利而漠视法律的存在。FBI要求其人员在从事某项行动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遵照这些法律法规行事。FBI还要求其人员将他们自己或其他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上报给有关负责人。关于如何汇报可从风纪办公室(OIC)获得相关信息。FBI的政策必须与宪法、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此外,FBI必须对相应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并确保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二、FBI副局长的任务及职责
  副局长负责监督FBI是否遵从《准则》、实施程序和各部门的政策实施准则。他还负责对FBI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进行监督与审计。他责令政策办公室在《准则》生效一年内对它进行必要的更新,保证它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三、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FBI合约人等人员及其职责
  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TFO)、FBI合约人等人员受《指导方针》和《准则》约束,他们必须:
  (1) 确保在发起、开展及结束调查活动、搜集证据或使用调查方法时遵守《准则》的规定;
  (2) 接受关于《准则》的相关培训,按照《准则》行事;
  (3) 确保所有活动均遵从宪法、联邦法律、行政命令、总统令、《指导方针》、司法部长的其他指导方针、条约、议定书、谅解备忘录、本政策文件及其他所有有关法律及政策要求(如果FBI特工、分析员、特遣部队或其他个人不清楚某项行动是否合法,他就必须咨询其主管和部门首席法律顾问(CDC)或法律顾问办公室);
  (4) 确保在评估及调查过程中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和隐私权;
  (5) 不仅仅因为当事人参与了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活动就开展调查,也不仅仅以当事人的种族、族裔、国籍或宗教信仰为依据而开展调查;
  (6) 遵守法律法规,将一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汇报给有关部门;
  (7) 为那些由于犯罪案件而直接受到身体伤害、心理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将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告知负责的FBI受害者专家,并随时向受害人通报调查的最新状况。只要调查还未结束,FBI就应该一直地为受害人提供帮助。
  四、FBI主管的职责
  (一)FBI主管的含义
  FBI主管包括但不局限于:FBI总部及外勤人员,如情报分析主管(SIA)、高级特工(SSA)、资深国外常驻特工(SSRA)、行动小组组长(UC)、助理特工主管(ASAC)、助理部门主管(ASC)、部门主管(SC)、特工主管(SAC)、副助理局长(DAD)、助理局长(AD)、助理局长主管(ADIC)和执行助理局长(EAD)。
  (二)FBI主管的职责
  (1) 负责批准、审核调查活动和情报搜集活动的FBI主管必须确定这些活动的发起、审批、开展、结束以及所使用的调查方法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2) FBI主管必须监督并确保一切调查活动、情报搜集活动以及调查方法均遵从宪法、联邦法律、行政命令、总统令、《指导方针》、司法部长的其他指导方针、条约、议定书、谅解备忘录、本政策文件及其他所有有关法律及政策要求。
  FBI主管必须接受关于《准则》的相关培训,遵照《准则》做出决定。他们必须确保每个下属都接受了关于《准则》的相关培训。
  所有主管都必须确保在调查过程中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和隐私权。
  主管必须将一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汇报给有关当局,并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将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上报的人员,FBI主管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参见风纪办公室的不报复政策,该政策存在于政策办公室的政策及指导库)
  (三)主管的任命
  在《准则》中,除非联邦法令、行政命令、总统令、司法部长的指导方针、FBI政策或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另有说明,否则主管的职责可以由指定的代理主管代为履行。主管的一切任命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妥善保管。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FBI主管可以将权力委任给下一级的主管(如特工主管可以将权力委任给助理特工主管)。此时,FBI主管必须:①确定所委任的任务;②确定所委任的主管获得了审批的权力;③以书面形式提出;④妥善保管任命书。所委任的权力不得再往下级委任。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高级特工和情报分析主管不得将权力下放。
  所有主管都可以申请上级主管批准某项活动,只要该上级主管与审批此活动的原主管处在同一个“行政管理系统”中(例如,发起初步调查需要获得高级特工的批准,但是如果高级特工有临时任务,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助理特工主管或特工主管进行审批)。如果上级主管的级别超过《指导方针》或《准则》中所要求的级别,那么就不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种申请。
  (四)文件审核
  全职主管或代理主管(代理主管需要获得特工主管批准)必须对下属的调查文件进行审核,必须酌情对所有特工、国外常驻特工、特遣部队、情报分析员、细节设计人员及FBI合约人的调查文件进行审核。对于见习特工的调查文件,必须至少每60天进行一次审核(建议每30天进行一次审核)。
  1. 评估审核/文件审核
  《准则》第5节要求,对于第(1)、(2)类评估,主管必须每30天进行一次审核;对于第(3)、(4)、(6)类评估,必须每90天进行一次审核。这些审核必须:①核定目标的进展;②确保前30天或90天的行动是合理的;③确定是否可能再获得关于目标的信息,从而决定是否准许任务再延长30天或90天;④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以发起或继续调查;⑤确定是否应该终止评估。
  (1) 第(1)、(2)类评估:主管必须每30天进行一次审核。30天后,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细节设计人员或FBI合约人与主管有10天时间来完成所有审核并记录备案。
  (2) 第(3)、(4)、(6)类评估:主管必须每90天进行一次审核。90天后,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细节设计人员或FBI合约人与主管有30天时间来完成所有审核并记录备案。对于见习人员的调查文件,必须至少每60天进行一次审核,建议每30天进行一次审核。
  2. 调查
  对于调查文件,主管必须每90天进行一次审核。90天后,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细节设计人员或FBI合约人与主管有30天时间来完成所有审核并记录备案。对于见习人员的调查文件,必须至少每60天进行一次审核,建议每30天进行一次审核。
  3. 评估审核/文件审核的一般政策
  评估审核/文件审核必须:①当面进行,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例如FBI人员有临时任务的时候);②私下进行;③在自动案件辅助系统(ACS)、调查案件管理、案件审核系统中备注,或在FD-71或Guardian备注。审核记录必须一式两份,下属可以保留一份副本,在下次审核前,原件必须由主管保存在每个下属对应的行政文档中。如果下属只负责原告案件,并且遵守FBI的规章,就可以不必当面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必须对下属的工作量、表现、是否遵守FBI的规章进行标注,并注明没有举行面谈。在准备年中考核、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时必须将审核结果考虑在内,但是这个规定不适用于特遣部队、细节设计人员及FBI合约人。
  (五)评估及全面调查中的未结事宜
  FD-71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将评估加到未结的工作文件中。主管必须在FD-71中说明这样做的理由,并选择相应的类别。一旦提交了FD-71,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未结工作文件。
  五、部门首席法律顾问的职责
  部门首席法律顾问(CDC)必须对所有涉及敏感调查事宜(见《准则》第10节)的评估和调查进行审核,必须对特定调查方法的使用(见《准则》第5节及第11节)进行审核。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FBI行动的合法性。部门首席法律顾问在审核时要确定调查活动:①不违法,即不仅仅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也不仅仅是以当事人的种族、族裔、国籍或宗教信仰为依据;②有合法的目的、足够的事实依据,并满足《准则》的标准。如果可能,部门首席法律顾问还应当在审核意见及建议中加上他做出决定的理由(例如,他可能在法律上没有足够的理由反对,但是却建议拒绝这个调查活动,因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他要根据当时已知的情况来决定调查活动是不违法还是有正当理由。在调查正式开始前,这些情况通常还没有得到证实。因此,部门首席法律顾问可以要求以后再次进行审核,或是向主管人员提供指导,让后者监督调查活动的结果,从而确保调查活动有合法的目的和足够的事实依据。
  对于涉及敏感调查事宜的调查活动,部门首席法律顾问还必须考虑《准则》中提到的因素,并向审批人员建议是否应该批准该调查活动。如果一个调查活动被部门首席法律顾问拒绝了,那么该活动就不得再被批准,除非FBI的总法律顾问或他委任的人推翻了部门首席法律顾问的决定。
  在《准则》中,部门首席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由副部门法律顾问(ADC)、法务顾问或指定的代理首席法律顾问代为履行。首席法律顾问的一切任命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妥善保管。
  六、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
  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门通力合作,它负责对FBI的国家安全活动和国外情报搜集活动进行定期审核。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行动的合法性。这些审核于FBI的外勤办事处和总部举行,其检查FBI的行动是否遵守《指导方针》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审核时要确定调查活动:①不违法,即不仅仅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也不仅仅是以当事人的种族、族裔、国籍或宗教信仰为依据;②有合法的目的、足够的事实依据,并满足《准则》的标准。如果可能,法律顾问办公室还应当在审核意见及建议中加上他做出决定的理由(例如,法律顾问办公室可能在法律上没有足够的理由反对,但是却建议拒绝这个调查活动,因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根据当时已知的情况来决定调查活动是不违法还是有正当理由。在调查正式开始前,这些情况通常还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要求以后再次进行审核,或是向主管人员提供指导,让后者监督调查活动的结果,从而确保调查活动有合法的目的和足够的事实依据。
  对于涉及敏感调查事宜的调查活动,法律顾问办公室必须考虑《准则》中提到的因素,并向审批人员建议是否应该批准该调查活动。
  在《准则》中,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由指定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来代为履行。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一切任命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妥善保管。
  七、政策办公室的职责
  政策办公室由FBI副局长领导,它监督着《准则》的实施。在实施和分析《准则》的过程中,政策办公室应当将FBI人员可能违规的所有情况直接汇报给风纪办公室。此外,政策办公室直接与风纪办公室合作,确保监督过程有足够的政策支持。
  八、风纪办公室的职责
  风纪办公室负责审核《准则》,它与FBI每个部门和政策办公室合作,来发现FBI人员可能违规的情况,并确保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有足够的培训和监督。在确定了FBI人员可能违规的情况之后,风纪办公室与有关各部门、各外勤办事处和项目组合作,提出方案,检查是否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有足够的培训和监督,从而降低违规情况发生的几率。
  九、行动方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收到外勤办事处的通知和行动方案之后, FBI总部的行动方案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各部门的政策实施准则对它加以审核。其职责包括:在《指导方针》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FBI外勤办事处和总部的调查活动向司法部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行动方案管理人员负责确认、分析FBI人员可能的违规行为,将其按主次排序,并提出方案来降低违规情况发生的几率。
  行动方案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确认可能的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确认可能的违规行为时,他们应当考虑到以下问题:
  (1) 各个小分队、各个部门、各个外勤办事处对类似活动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2) 行动人员需要与总部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如何开展行动的基本信息;
  (3) 行动人员可能对于如何开展某项行动感到困惑;
  (4) 政策上的冲突;
  (5) 行动人员没有受到针对性训练,或受到的训练不准确甚至错误;
  (6) 没有监督机制,或监督机制不正确;
  (7) 对违规行为的审核不足。
  对于将违规行为上报的人员,行动方案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十、部门监察主任的职责
  FBI总部的每个部门和每个外勤办事处都必须有一名部门监察主任(DCO),他积极主动地寻找FBI人员可能违规的行为,并汇报给有关负责人员以及风纪办公室。部门监察主任必须清楚,监察的重点在于找到并解决违规问题,不得借此进行打击报复。
  十一、FBI总部的审批等级
  如果《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FBI总部的审批权限,那么当FBI总部发起、开展或结束一项调查活动或采用一个调查方法时,外勤办事处的下列审批人员就相当于FBI总部的下列审批人员:
  · 外勤办事处情报分析员或特工(SA)= FBI总部的情报分析员、特工或高级特工;
  · 外勤办事处情报分析主管(SIA)= FBI总部的情报分析主管;
  · 外勤办事处部门首席法律顾问(CDC)= FBI总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OGC);
  · 外勤办事处高级特工 = FBI总部的行动小组组长;
  · 特工主管(SAC)= FBI总部的部门主管(SC)。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FBI《准则》的适用范围及宗旨
一、适用范围
二、宗旨

第二章 FBI的常规权限及原则
一、《司法部长关于FBI国内行动的指导方针》的适用范围
二、FBI在《指导方针》中的常规权限
(一)开展调查、搜集情报和证据
三、FBI的情报机构职能
四、FBI的主要调查权限
(一)简介
(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五)第46号国家安全总统令/第15号国土安全总统令、“美国在反恐战争中的政策及策略”
(六)调查反间谍活动
(七)犯罪调查
(六)FBI特工的权限
五、内部指导
六、违背《指导方针》的行为
七、违背《准则》的行为
八、不受《指导方针》约束的其他FBI行动
九、机密调查技术的使用
十、《指导方针》及《准则》的应用

第三章 核心价值、任务及职责
一、FBI的核心价值
遵守法律
二、FBI副局长的任务及职责
三、特工、情报分析员、特遣部队、FBI合约人等人员及其职责
四、FBI主管的职责
(一)FBI主管的含义
(三)主管的任命
(四)文件审核
(五)评估及全面调查中的未结事宜
五、部门首席法律顾问的职责
六、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
七、政策办公室的职责
八、风纪办公室的职责
九、行动方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十、部门监察主任的职责
十一、FBI总部的审批等级

第四章 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最不 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方法
一、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一)概述
(二)调查活动的目的
(三)监督和自我规范
二、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
(一)言论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新闻自由
(四)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的自由
三、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引言
(二)政策原则
(三)关于在评估和调查过程中如何使用种族和族裔信息的指导
四、最有效的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方法
(一)概述
(二)最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方法的基本应用方法
(三)确定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程度
(四)在调查要求和侵犯权利之间进行权衡
(五)结论

第五章 评估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合法目的(《指导方针》第II。A。2部分--受批准的活动)
(一)评估活动
五、发起或批准评估的标准
六、时效期限、审批、通知、文件材料、文件审核及负责机构
(一)时效期限、审批、通知、文件材料、文件审核及负责机构
七、敏感调查事宜、与学术机构的关系以及《巴克利修正案》
八、发起或批准调查方法的标准
九、评估及调查中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一)获取公开信息(《指导方针》第II。A。4。a部分及第VII。L部分)
(三)从事不需要法院命令的观察或监控活动。
(五)使用网络服务和网络资源(包括非营利的和商业的)(《指导方针》第II。A。4。d部分)
(六)审讯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的成员或要求其提供信息(《指导方针》第II。A。4。f部分)
(八)依照《司法部长关于使用FBI机密线人的指导方针》使用和招募线人(《指导方针》第II。A。4。e部分)
(十)申请大陪审团传票以获得电话用户或电子邮箱用户的信息(《指导方针》第II。A。4。i部分)
十、评估期间不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十一、《FBI国内信息搜集要求》
十二、《FBI外勤办事处信息搜集要求》
十三、保管和公开受《隐私权法案》保护的档案
十四、评估文件的管理和保管

第六章 初步调查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法定权限
五、事实依据
六、发起或批准初步调查的标准
七、时效期限、批准、通知、文件材料及文件审核
八、发起或批准调查方法的标准
九、初步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调查方法
十、敏感调查事宜、与学术机构的关系以及《巴克利修正案》
十一、特殊的调查要求

第七章 全面调查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法定权限
(一)犯罪调查
(二)国家安全威胁
(三)外国情报搜集
五、事 实 依 据
六、发起或批准全面调查的标准
七、时效期限、批准、通知、文件材料及文件审核
八、发起或批准调查方法的标准
九、全面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调查方法
十、敏感调查事宜、与学术机构的关系以及《巴克利修正案》
十一、特殊的调查要求

第八章 企业调查
一、概述
二、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法定权限
五、事实依据
六、时效期限、批准、通知、文件材料及文件审核
(一)发起
(二)结束
(三)规定

第九章 外国情报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法定权限
(一)评估活动
(二)全面调查活动
五、时效期限、批准、通知、文件材料、文件审核、FBI总部关于发起外国情报调查的审批标准
六、发起或批准调查方法的标准
七、外国情报评估及全面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调查方法
八、在外国情报调查中不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九、敏感调查事宜
十、批准、通知
(一)发起
(三)通知
(三)时效期限
(四)文件审核
(五)结束
(六)年度红头备忘录
十一、信息保管

第十章 敏感调查事宜、与学术机构 的关系
一、概述
二、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
三、发起或批准涉及敏感调整事宜的调查活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四、时效期限、批准、通知及文件材料
五、敏感调查事宜与敏感情况的区别

第十一章 调查方法
一、概述
(一)最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方法
二、评估及调查中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一)评估中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二)初步调查中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全面调查中允许采用的调查方法
(四)特定的调查方法
三、调查方法:邮件检查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时效期限
(六)具体程序
(七)合规及监督
四、调查方法:(因为不存在合理的隐私权期望而不需要法院命令或搜查令)搜身或搜查住所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调查方法: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监控通信记录(包括电脑监控)
(一)总结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具体程序
(六)合规及监督
六、调查方法:使用闭路电视、导航仪等监控设备(不需要法院命令)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合规及监督
七、调查方法:使用测谎仪测谎
(一)总结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具体程序
(五)合规及监督
八、调查方法:卧底行动
(一)总结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九、调查方法:合法的强制取证,包括大陪审团传票等传票、国家安全信函
(一)联邦大陪审团传票
(二)行政传票
(三)国家安全信函
(四)依照《外国情报监控法案》获取商业档案
十、调查方法:遵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121章的规定访问有线、电子通信记录及交易记录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批准要求
(五)时效期限
(六)通知及报告要求
十一、调查方法:遵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6章或《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的规定使用笔式记录仪和捕获及追踪设备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时效期限
(六)信息的使用及公开
(七)通知及报告要求
(八)特殊情况
十二、调查方法:遵照《公共汽车及街道安全法案》第3编和《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的规定进行电子监控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四)调查方法的使用标准及批准要求
(五)时效期限
(六)特殊情况
(七)其他政策
十三、调查方法:在获得法院命令或搜查令后进行搜查(如邮件开拆)
(一)概述
(二)法定权限
(三)调查方法释义
3。 搜查令的签发
(四)调查方法的批准要求
(五)时效期限
(六)具体程序
十四、调查方法:遵照《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第7编的规定获取外国情报
(一)概述
(二)调查方法释义
(三)具体程序

第十二章 为其他机构提供协助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向其他机构提供调查协助的标准及审批标准
四、文件、档案的保管及公开
五、时效期限、批准及通知要求
(一)美国情报机构
(二)美国联邦政府机构
(三)州立机构、地方机构或部族机构
(四)外国机构
(六)为外国机构、州立机构、地方机构或部族机构提供技术协助的标准及审批标准

第十三章 有关治外法权的规定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法律参事项目

第十四章 信息的保管及共享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二、FBI的档案保管计划和文件材料
三、信息的共享
(一)自由分享信息
(二)按规定共享信息
四、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
(一)与检察官协调
(二)FBI管辖范围之外的刑事案件
(三)对犯罪活动进行汇报
五、与国家安全或外国情报有关的信息
(一)司法部
(二)白宫
六、特殊要求

第十五章 情报分析与规划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
四、法定权限
五、发起和批准情报分析与规划的标准
六、在情报分析与规划中发起或批准调查方法的标准
七、在情报分析与规划中可以开展的活动
(一)战略情报分析
(二)书面的情报文件
(三)情报系统

第十六章 秘密参与
一、概述

第十七章 非 法 活 动
一、概述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卧底活动中的非法活动
四、机密线人的非法活动
五、特工主管可以批准的非法活动
六、审核及批准非法活动的标准
七、FBI人员不得参与的非法活动
八、紧急情况
美国官方词汇及缩写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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