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要求:
①对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用户和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低电压指令73/23/EEC的有关安全要求(虽然没有电压限值);对于指令89/336/EEC的电磁兼容性的保护。
②只对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设备应制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空间的无线通信频谱及轨道资源,以避免有害干扰。
③属于某几种特定类别的设备应制造成:通过网络与其他设备互通,而且可以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与适当型号的接口相连;和/或不会危害网络或网络运行,也不会滥用网络资源;和/或具有安全装置来确保个人数据及用户/订户的隐私受到保护;和/或支持能够确保防止欺骗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确保访问紧急服务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方便残疾用户使用的某些特性。
18.2000/9/EC载人索道指令
(1)适用范围:缆车和其他靠一根或数根缆索牵引的、带安装在车轮或者其他悬挂装置上车辆的设备;由一根或者多根运输缆索升降和/或移动座舱的缆车,这一类别还包括吊舱和椅式吊车;通过适当设备以缆索方式牵引使用者的牵引升降机。
(2)不适用范围:95/16/EC指令规定的升降机;传统建造的有轨电车;农用设备;为了休闲目的而非载人手段的在露天市场和/或娱乐场所用现场设备或者可移动设备;工业用采矿设备或者现场设备;缆牵渡船;齿轨铁路;链传动设备。
19.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1)适用范围:①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②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2)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①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包装”只包括:A.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最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②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