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主义法
资产阶级重视法治,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体系。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其表现有四:(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2)罗马法复兴。罗马法是当时历史条件下能找到的最详尽的法律。(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西欧从15世纪末开始,以英国最为典型。(4)宪法性法律的出现。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2.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其发展表现为:(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对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规定了不少限制的内容。(2)从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政府不仪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使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出现准法院组织,如美国出现一些行政裁判所,如州际贸易委员会(1887)等。这些机构在工作方式上,和普通法院几乎没有分别。(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但是,无论如何发展,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各个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起点和途径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它们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存在差异甚至是重大差异,但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还经过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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