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28326
  • 作      者:
    魏胜强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教员,研究领域为法治理论、法律方法与司法制度;近年来独立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四部,其中独著三部;独立完成国家社科项目一项,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
展开
内容介绍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为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考察,下篇为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上篇沿着法律发展的轨迹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状况,探讨了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问题。下篇归纳和总结了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地方国家机关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和行使问题,并立足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现实条件,提出了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基本思路。
展开
精彩书摘
  它要求将身份制的实定秩序,作为“义务的体系”予以法典化。《普鲁士邦法》是在沃尔夫自然法理论的强烈影响之下编纂的,是以身份制社会作为前提的“义务体系”。与沃尔夫认为法(权利)乃是以义务为基础的思想相符,《普鲁士邦法》不承认私的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意思自治,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权利义务依各种各样的特别身份,个人依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是这里的身份已经不同于前国家的身份制,而是以国家承认为存在根据的身份,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制已经崩溃。这是绝对王制同各种各样的自立的权力进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该法典的目标正是在于,将从绝对主义的国家的意志所导出的身份制的秩序固定下来。①在沃尔夫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之下,每一个主体都有其在法典当中的特定的身份以及这种身份所决定的特定的位置,这种位置是固定好的,也是不能改变的。对法律的解释将会导致法律的改变,也会导致每个主体的身份和位置的改变,因而是不允许的。而且,立法者和法官的身份和位置也是固定的,它们分别行使着各自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如果法官可以解释法律.就等于是对法律的变更,显然已经动摇了法典为法官所预先设计好的位置。如果立法者不能解释法律,则它的位置也将难以维持。所以,应当严厉禁止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如果法律需要解释,只能由立法者来解释。“《普鲁士邦法》的制定者不但希望法学家能理解法典,而且希望每一个受过教育的市民也能够从法典中了解他在某种关系中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因此,法典不需要解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范围也应尽量予以限制。”②
  当社会发展到德意志帝国时,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理性主义思想在德国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备受推崇。“当18世纪、19世纪之交普鲁士和奥地利编纂的法典相继生效之时,理性法这颗明星可以说已经开始坠落。它的理想主义的存在基础,即凭借人类理性而发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标准,在康德认识批判的观点来看似乎不复长久。这种理性法同时也由于它在中部欧洲曾与开明专制主义携手为盟并常常体现为法律而失去其启蒙与改革的昂扬活力。对19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层来说,理性法愈来愈成为地方极权国家的一种手段和对市民阶层严密管束的纯粹工具。此时,新思潮获得成功并取代了理性主义。”
  ……
展开
目录
上篇 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考察
第一章 罗马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王政时期与共和国前期——僧侣团掌握法律解释权
二、共和国后期——法学家实际上拥有法律解释权
三、帝政前期——法学家公开掌握法律解释权
四、帝政后期——法律解释权由法学家转至皇帝
五、罗马的司法者——一度拥有法律解释权
第二章 法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法兰西王国时期——法律解释权由不同主体行使到最高司法机关行使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立法者拥有法律解释权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来——法院和法官逐渐掌握法律解释权
第三章 德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中世纪封建国家时期——法律解释权控制在多种主体手中
二、封建社会后期到第一帝国时期——由立法者掌握法律解释权到法官行使有限的法律解释权
三、魏玛共和国以来——逐渐公开承认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第四章 英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盎格鲁一萨克逊时期——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较为模糊
二、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逐步确立法官的法律解释杉
三、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前期——逐渐巩固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四、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来——完全确立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五、关于英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说明
第五章 美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18世纪以前——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不确定
二、18世纪到19世纪前期——逐步确立法院的法律解释权
三、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前期——法院保守地行使法律解释权
四、20世纪中期以来——法院与时俱进地行使法律解释权
第六章 古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奴隶社会时期——王权之下由神职人员和司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
二、封建社会时期——皇权之下以官府为主私人为辅行使法律解释权
三、古代中国法律解释权配置和行使的特点
第七章 近现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形式上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
……

下篇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