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要求将身份制的实定秩序,作为“义务的体系”予以法典化。《普鲁士邦法》是在沃尔夫自然法理论的强烈影响之下编纂的,是以身份制社会作为前提的“义务体系”。与沃尔夫认为法(权利)乃是以义务为基础的思想相符,《普鲁士邦法》不承认私的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意思自治,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权利义务依各种各样的特别身份,个人依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是这里的身份已经不同于前国家的身份制,而是以国家承认为存在根据的身份,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制已经崩溃。这是绝对王制同各种各样的自立的权力进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该法典的目标正是在于,将从绝对主义的国家的意志所导出的身份制的秩序固定下来。①在沃尔夫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之下,每一个主体都有其在法典当中的特定的身份以及这种身份所决定的特定的位置,这种位置是固定好的,也是不能改变的。对法律的解释将会导致法律的改变,也会导致每个主体的身份和位置的改变,因而是不允许的。而且,立法者和法官的身份和位置也是固定的,它们分别行使着各自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如果法官可以解释法律.就等于是对法律的变更,显然已经动摇了法典为法官所预先设计好的位置。如果立法者不能解释法律,则它的位置也将难以维持。所以,应当严厉禁止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如果法律需要解释,只能由立法者来解释。“《普鲁士邦法》的制定者不但希望法学家能理解法典,而且希望每一个受过教育的市民也能够从法典中了解他在某种关系中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因此,法典不需要解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范围也应尽量予以限制。”②
当社会发展到德意志帝国时,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理性主义思想在德国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备受推崇。“当18世纪、19世纪之交普鲁士和奥地利编纂的法典相继生效之时,理性法这颗明星可以说已经开始坠落。它的理想主义的存在基础,即凭借人类理性而发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标准,在康德认识批判的观点来看似乎不复长久。这种理性法同时也由于它在中部欧洲曾与开明专制主义携手为盟并常常体现为法律而失去其启蒙与改革的昂扬活力。对19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层来说,理性法愈来愈成为地方极权国家的一种手段和对市民阶层严密管束的纯粹工具。此时,新思潮获得成功并取代了理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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