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斯·凯尔逊的思想和理论
汉斯·凯尔逊是西方法学界久负盛名的学者和法官,现代分析法学中的一支——纯粹法学的创始人。他是美籍奥地利人,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布拉格,1911年起在维也纳大学任教,1920年参加了奥地利宪法的起草工作。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此后在奥、德、瑞士、捷克等国任教。1940年移居美国。1952年因《联合国法》一书获美国国际法协会首次年度奖,1954--1959年任美国国际法协会名誉副主席。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逊的学说。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1920年,根据凯尔逊的建议,奥地利首创依赖独立的专门宪法审查机构行使宪法审查权的制度。其后,这种模式纷纷被欧陆各国仿效,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依赖独立的专门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审查权的制度。所以,欧陆模式又可称为凯尔逊模式.司法三者,而只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两种,并且这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依据上一级规范制定下一级规范的过程,也是适用上一级规范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律的创立,总是法律的适用。而如前所说,他把司法行为的结果,即司法机关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视为法律体系中的个别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总是一个立法者,司法活动的法律的适用,也就是法律的创立。这样一来,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就没有原则的区别,两者同是法律的创立与适用。从此出发,他认为法律既为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所制定,也为司法机关和法官所制定③。于是,在法理、制度和逻辑上就找到了合理的依据:法院有权通过司法审查这种“立法”活动,来规范立法机关创立法律这种“法律适用”活动,判断其是否合乎“基本规范”即宪法,更不用说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官员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了。在《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凯尔逊专门论述了“违宪法律”废除的两种模式,即通过“宪法法院”和通过普通法院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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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德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章 奥地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章 意大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四章 葡萄牙宪法法院制度
第五章 西班牙宪法法院制度
第六章 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
第七章 乌克兰宪法法院制度
第八章 白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
第九章 波兰宪法裁判所制
第十章 匈牙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一章 土耳其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二章 罗马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三章 保加利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四章 章 捷克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五章 韩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六章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七章 泰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八章 南非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九章 智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章 秘鲁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一章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二章 克罗地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三章 波黑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四章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五章 立陶宛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六章 亚美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七章 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八章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九章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一章 委内瑞拉宪法法庭制度
第三十二章 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三章 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四章 拉脱维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五章 巴林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六章 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七章 阿尔及利亚宪法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八章 比利时宪法(仲裁)法院制度
附件一:写作参考文献与法规
附件二:各国宪法中有关宪法法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