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之考察对象虽与民事法学有部分共通之处,然考察之着眼点与重视之价值面,两者仍维持其固有性而存在相当差异。作者认为,制度本身并非目的,任何制度均为“将一定政策更有效果地实现之手段或构造”。故人为成立之制度并非恒久不变,一旦发生需求,将遭逢变革之命运,即制度仅为“令已形成之政策容易运作之轨道”而已,而“行政法律制度”尤然。
行政法律制度须契合时代脉动及社会环境,不断开发、创新、改革各种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手段等国家制度,方能达成行政任务之现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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