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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综合维度:朱利叶斯·斯通法律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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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15759
  • 作      者:
    薄振峰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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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薄振峰,男,1973年生,山东利津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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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朱利叶斯·斯通是蜚声国际的法学家,其一生治学,横跨法理学与国际法两大领域。在法理学方面,斯通与霍尔、博登海默、伯尔曼等人遥相呼应,批判三大法学派把法学中的价值、事实和形式因素互相分离的错误,力倡建立一个融合逻辑、正义与社会事实于一身的综合法学。《法意·法律的综合维度:朱利叶斯·斯通法律哲学研究》作者在对斯通的法律哲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对作为整体的综合法学的成因、理论表现与未来前景进行了分析,力图对西方法学中这一新的思潮进行全景式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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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他认为,因为不同的主题内在地要求不同的前提来为结论建立基础,不加区别地将一种前提转换为另一种前提定会产生不适合的规则,不管这一过程是如何“有逻辑”。
  斯通认为,法律推理是从概念开始的,概念不能像数学选择一样,不参照存在的世界而得到选择。它们应该被特定社会生活的特定事实所决定。这一反映被普通法司法过程中的试错过程所检验。斯通指出,不仅可以从这样的案件的事实中得出不止一个一般建议,而且存在像事实的组合一样多的对一般建议的阐述。因为对事实的选择不依赖于逻辑,它依赖什么呢?斯通说:“法院在试错过程中做出的每一个选择都是一个伦理选择。”
  六、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平衡
  斯通反对法律形式主义对逻辑的过度强调,但他也没有走到法律现实主义者完全否认逻辑的极端立场上去。现实主义法学看到了分析法学坚持“本本中的法律”所造成的僵化,试图通过分析法律推理主体解决纠纷的具体活动来认识“行动中的法律”,用经验推理说来克服逻辑推理说固守法条主义的机械论缺陷,以此发现和确认法律推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法律推理的灵活性。但是,现实主义法学在批判逻辑推理时走向了一个极端,它完全否认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法律规则的存在,认为法律只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权利义务的活的规定,而不是一套规范。它试图用“行动中的法律”概念代替分析法学“本本中的法律”概念。法律如果真像现实主义法学所说的那样仅仅存在于具体的判决之中,法律推理如果可以不遵循任何标准或因人而异,那么,受到挑战的就不仅是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与逻辑推理说,它还会殃及法治要求实现规则的统治之根本原则,对法律推理进行任何研究的可能性也会成为问题。从对逻辑三段论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的分析,斯通认为,逻辑分析不仅在法律训练中而且在一般法律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揭示法律规则的假定(前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揭露出不合逻辑的推理。它本身不能创造规则,但它可以发明一种研究以调查规则是否建立在充分的基础上。通过揭示前提,它发现了前提和它们参照的社会生活的实际对比。它是说服的重要手段,也是有秩序理解的重要工具。他赞同霍姆斯的观点,即:“我所提到的谬误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即在法律的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正如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律的确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成长物。”然而,斯通又认识到,虽然三段论是必需的,但不能将逻辑变为创造法律的手段,以及在特定的问题上决定法律是什么的手段。将从现存前提逻辑推出的结果看作是对特定环境的所有方面的评价的替代,和它的伦理和社会方面的替代的观点,将是对逻辑的严重滥用,会导致法律的失常与扭曲。他赞同霍姆斯,认为逻辑不是“法律的生命”,它不能决定法律的成长。“(逻辑)超出因果关系之外,超出了我们思考能力所及的范围,或者,它至少是某种我们无法推理或从中推理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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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法理学范围的重新界定
一、朱利叶斯·斯通:生平与学术
(一)早期经历
(二)哈佛大学
(三)澳洲岁月
(四)学术及影响
二、法律是逻辑、正义与社会事实
(一)分析法学的一枝独秀
(二)重新界定法理学的范围

第一章 法律的逻辑维度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一、法律逻辑研究的性质
二、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及其影响因素
三、法律体系统一体内的变化
第二节 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作用与局限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叛
二、分析法学的作用
三、形式逻辑关注的是推理的有效性而不是结论是否正确
四、逻辑和冲突的前提(规则的选择)
五、逻辑和类推的局限(事实的选择)
六、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平衡
第三节 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发展
一、遵循先例与法律变化
二、错误引证的法律范畴
三、判决理由与选择的空间
第四节 司法和法律辩论中的理性与推理
一、新修辞学
二、法律推理与价值判断

第二章 法律的正义维度
第一节 正义与自然法
一、正义的理论与正义的现实
二、正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第二节 超越绝对与相对
一、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
二、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绝对”标准和“正义飞地”
一、理念中的正义和现实中的正义
二、正义的“准绝对”标准
三、“正义飞地”

第三章 法律和正义的社会维度
第一节 斯通的社会学法学路向
第二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学法学的一般范围
二、沟通“应然”与“实然”
第三节 法律是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
第四章 法律的综合维度
第五章 综合法学理论的源与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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