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在各国环境基本法中,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都占有重要位置,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是其中的翘楚,地位尊崇。受到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影响,很多国家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基本法的中心内容,用专章甚至多章来规定该项制度,如柬埔寨、阿富汗、圭亚那、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瑞士、纳米比亚、坦桑尼亚等国。环境许可制度在许多国家也居核心地位,特别是欧洲国家,近年来更是出现环境许可制度综合化的趋势。①其他制度包括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生态标志制度、环境审计(生态审计)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等。值得关注的趋势是经济刺激性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担保、排污交易制度等在许多国家的环境基本法中出现。
(六)公众参与
20世纪末环境法发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迅速普及并日益完善,公众参与在环境基本法中具有突出的位置,除了在原则及基本权利义务中得到体现外,在一些章节更有具体规定,一般包括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结社自由,投诉、检举、起诉环境违法行为(含公益诉讼)等内容。环境信息是政府进行环境管理及公民保护环境权,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因而,在环境基本法中,环境信息往往成为专门一章,如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第二章为《环境信息》、阿尔巴尼亚《环境保护法》第四章为《环境状况信息及管制》、马其顿《环境保护法》第八部分为《信息获取》、立陶宛《环境保护法》第四章为《环境信息系统》、格鲁吉亚《环境保护法》第七章为《环境信息提供》。还有的国家将环境信息与教育及研究放在一章,或者将环境信息与教育及宣传放在一章。环境信息制度的内容包括环境信息的分类、提供、披露、收集、处理、管理等要求,公民和社会团体获取信息的途径及保障措施,政府和企业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及路径等。公众参与决策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许可制度等章节之中。公众投诉、起诉环境违法行为的内容一般在投诉和上诉等章中规定,许多国家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七)环境保护的资金保障
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财政保障、基金机制。埃及、叙利亚、坦桑尼亚、津巴布韦、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圭亚那、智利、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尼泊尔、土耳其等国都用专章规定了环保基金。环保基金通常具有公共基金或者信托基金的性质,由政府环境部门或者专门成立的部门管理,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财政补贴,国内外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特定的税收收入,罚款,国际组织的资金,特定的赔偿款等。基金往往用于环境保护研究、教育和培训,环保机构建设,污染治理和修复,自然资源和遗产的保护,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和环保宣传等方面。环境保护基金像一个环境资金池,汇集来自于各方面的环保资源,有利于广泛吸收社会资金,规范基金来源及使用,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此外,基金还有宣传作用,对外表明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社会转移的款项都是进入专门账户,有规范的管理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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