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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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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9406
  • 作      者:
    (日)松冈义正口述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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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元楷是安徽宿松人,与清末民初的另外两位著名法学家熊元翰和熊元襄为同胞兄弟。熊元楷曾以优异成绩毕业于京师大学堂法科,曾担任河北省高等审判厅推事、上海检察厅检察官等职。由熊元楷主持编辑的京师法律学堂讲义除本书外,还有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讲授的《商法总则》和《民法总则》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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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破产法》主要论述了破产关系的成立和消灭,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破产之效力;具体解析了破产团体与个人的相关手续,以及破产法则、破产国际法与时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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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欲知民法及民诉法因何存在,必先研究其本质。研究破产之本质,亦即研究破产法因何而存在也。破产之定义为东西各国所同,试分晰言之。
  (1)所谓社会政策者乃近来学者之议论,与从前不同。从前学说,分为三种:
  (一)共同担保说。谓债务者之财产,乃债权者之共同担保物。债务者之财产,足供偿债,无须为担保;其不足,故必以财产为担保。例如甲、乙、丙皆为债权者,对于债务者丁之财产,皆得以之为担保物,俟拍卖后,彼此平分,是为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对于特别担保而言。特别担保详物权者,乃债务者乙以特定财产为债权者甲之担保物,拍卖后,如偿甲而有余,则以之分偿各债权者,否则惟甲一人受偿而已。)共同担保说,始于罗马。法国法律为第二罗马法,故法国破产法亦采此说。德国制定破产法时,一般学者多主张此说,可见当时势力之盛。今日法学进步,学者皆以共同担保说为非,因主张此说者乃从债权者意思推测而出,谓债权者借款与债务者乃以其有财产可资担保之故。然世界进化,债权者有信任债务者之才能德义,借与金钱而不取担保者,可知此说为不当也。
  (二)保护取引之安全说。主张此说者谓如甲、乙、丙同为丁之债权者,丁对三人之感情各有不同,使无破产之办法,则不能保护取引之安全。何则?丁对甲之感情最厚,则偿还之数较多;对于乙、丙之感情稍薄,其偿还之数必以次递减,则乙、丙之取引上,不得安全。有破产办法,则不至有不平等之分配。据此派学说,无破产办法,则债权者皆须仰债务者之鼻息,债务之偿还与否视债务者之爱憎如何,未免与情理不合。至谓保护取引之安全,不得谓其不当,因破产法并非破坏取引之安全故也,特保护取引之安全,为民法、商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之共有性,究非破产法之特质,故此说亦不足采。
  (三)共同损害说。谓债务者财产不足,由于债权者之众多,使债权者不至如此之多,则其财产或不至于不足,是使债务者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乃债权者之共同过失。既为共同过失,即当共同损害,此破产法之所由设也。此说亦不当,如各债权者借款与债务者时,明知债务者财产不足偿还,为共同之过失无疑;若明知其财产足供偿还而有余,其后遇意外之变天灾而不足,岂得谓为债权者之过失?
  以上三说,皆非正当,故社会政策说以起。主张此说者,谓人类不能无贫富之区别。贫富之区别为社会堕落之原因,罗马之衰、法兰西之大革命,即由于贫富悬绝。现在各国有鉴于此,皆务使贫富不甚相悬,故破产法之宗旨,在从前虽不可知,在今日则在化贫富之畛域。例如丁为债务者,仅有四万元之家产,而对于甲、乙、丙三人,各有二万元之债务,以四万元之家资,断不能偿六万元之债务,使无破产之办法,则丁以四万元分偿乙、丙二人,更无余款偿甲,甲别无产业,即以对于丁之二万元之债权为产业,丁今不偿一钱,则甲之家资丧尽,并累及其子孙,与乙、丙较,显有贫富之区别。社会堕落之机,则隐伏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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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二编  破产实体法
第一章  破产关系之成立
第二章  破产关系之消灭
第三章  破产债权
第四章  破产财团
第五章  破产之效力

第三编  破产手续法
第一章  破产之机关
第二章  破产当事者
第三章  破产手续 
第四编  破产罚则
第五编  破产国际法
第六编  破产时际法
附言  支拂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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