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信息。比如,《1号准则》第83条第1款要求发行人披露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情况,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4.要求披露发行人现实或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比如,《1号准则》第83条第1款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即明确提示其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存在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5.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关联交易信息。比如,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的要求。2002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简称《17号规则》)第5条要求披露知识产权关联交易,即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
(二)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现行制度评价
总体上看,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的明确规定,主要分布在个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一些通知之中,没有集中统一地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作出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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