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在民法学者看来,极端的国家分配经济制度是与民法格格不入的。在前者之制度下,每个人都只被看做国家分配之受领人,他们的房屋、食品、衣服以及享乐用品都是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取得。要实现这种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包罗万象的行政体系,而其缺乏效率的工作方式以及无法估量的巨额成本,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运作。此外,这种制度也有损人的尊严。相反,在市民社会中,市场经济是重要的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组合、生产过程的运转、利益的分配以及再生产的安排主要依赖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进行,利益引导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始终发挥着主流作用。
③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市民社会
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时,实际上这种使用本身就蕴含着有限政府的用意。绝对主义的国家理念下是没有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的,国家与公民成为群体与个体的最后划分。彻底的绝对政府与绝对国家理念下,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边界都不复存在,一切法律都被视为国家法,公法被界定为原初的、本来的、第一次的国家法,私法成为本属于市民社会但是因国家保护监督而成为第二次的国家法。这种提法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不配合民主宪政之制衡,极易形成集权与专制体制,导致本意是保护监督市民社会生活之目的蜕变为消散市民社会与意识自治的借口与工具。而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就是公法与私法之边界,不管其边界有多模糊,边界本身是存在的。政府权力之来源是人们为了安全而转让出来的部分自然权利,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个人在组成社会后,并未丧失全部权利而保留其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作为个人的保留而被带入社会,构成社会权利,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这些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这样在现实世界中就形成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级,个人之自由与福祉成为目的,国家成为手段与工具,社会成为保护个人基础权利而限制政府的“防火墙”。在这种使用中,市民社会不仅仅是商品经济生产方式与配套的交易制度,更有自由与平等的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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