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适时加入了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或协议,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从制度建设层面看,我们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行政管理、司法保护等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向我国施加经济、文化、外交压力的一个重要筹码。一方面,这是各知识产权大国实行知识产权垄断、以知识产权为武器抑制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就我国自身而言,与知识产权大国相比,仍存在着制造力有余而创造力不足、自有知识产权资源稀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使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强国,获得在知识产权领域与知识产权大国平等对话的地位,仅仅靠几部看得见的知识产权制定法和日常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理论建设,逐步形成崇尚创新、呵护知识产权的思想基础,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切实施行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提供社会文化意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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