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主要股东移转其出资,须遵守第一款所规定之义务;如转让人于转让日前已经自行、透过第一人或为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则不适用第一款之规定;⑤得订立比第一款所定限制更广之不竞业约定,但不得超过该款所定之时间上限,且不得使转让人不能从事任何与企业相关或不相关之职业活动;⑥第一款规定之义务得按双方当事人之意思免除,只要免除该义务不会使商业企业难以移转;⑦不竞业义务于企业倒闭及清算后自动终止。第109条规定:①如转让人违反不竞业义务,债权人除有权要求倘有之赔偿外,尚有权要求立即终止损害其权利之情况;如转让人违反不设立新商业企业之义务,则债权人亦有权要求立即关闭该商业企业,但该商业企业之关闭使本地区经济受损害者除外;②如受害人于知悉或可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上款所指之立即关闭请求权失效。
大陆法系另一重要国家法国对营业转让的竞业禁止也做出了规定,不过它是以“出卖人对自己行为的担保责任制度(Lagarantiedu faitPetsorinelduvendeur)”来体现的:即出卖人不得再设立企业从事与商事营业资产买受人相同或类似的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那些与买受人相同或类似的商事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3)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是指特许人为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受许人利益,维持特许人或者现有受许人的现有利润水平,要求受许人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业务。这种限制不仅包括合同期间,有时还延及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包括受许入直接从事某种业务,还包括虽然间接从事某种业务但对特许体系内的其他受许人形成竞争的活动。
此外,我国清朝时期还形成了开店、收徒、徒伙、销售等商事活动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对此本文后面会有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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