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何以区分:刑法与民法的独特性
刑法与民法都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显著标志就是学科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形成。这种理论发展又是具有历史性的,当碰撞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又逐步在社会大众中得到认可,旧有的理论就受到了挑战,即便是理论体系已经较为庞大的刑法和民法也不能例外,我们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刑法与民法作为社会中处理利益问题关联最密切的规则体系,共同影响着社会生活。但是民法天然地散发着与市民社会的不可分割以及塑造、促进后者发展的使命感。而刑法的发展方向不在于建设和创造社会或社会中的组织,而在于避免来自个人或组织对利益的严重侵犯,维护社会共同信念与集体情感的任务固定在一个现实的、可观察并能够度量的范围之内。这就构成了刑法与民法在建构制度上的种种不同,本节内容拟从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进行细分,为刑法与民法的区别展示不一样的面向。
一、事实面向:刑法与民法上不法行为的悖理性评析
(一)否定与中立:刑法与民法的伦理评价色彩
“正义问题是在不同的人们或者团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提出来的。”法律这种行为规则体系,总是与纷纷扰扰的利益冲突分不开,刑法与民法更是不能逃脱这个轨道,只是这二者对于各自相关利益冲突行为的伦理评价不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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