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行为无效,但当事人不知无效并完成了物权的移转——动产被交付,不动产完成了登记——的情形。
交易行为的无效,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有不同的内涵。
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的变动一般需要两个要件同时具备,即债权行为和公示,因此,交易行为的无效就是指债权行为的无效,债权行为无效,自不发生物权变动。当事人已完成物权的公示,需要回复到法律行为以前的状态,但如果当事人不知法律行为无效的,就会出现占有人以物权权利人的意思来占有、使用物的情形,即善意,此时取得时效发挥作用,法定期间过后,占有人凭借取得时效获得物权,回复原状请求权消灭,交易安全也因此得到维护。如果当事人知晓交易无效,此时排除善意,但对不要求善意为其要件的立法例而言,仍有取得时效适用的空间。
物权形式主义下,交易的无效应指物权行为无效,但当事人不知无效原因的,受让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其对物的占有表现为善意,从而可以凭借一定时间的持续占有取得物权。
意思主义下,交易的无效指买卖、互易等合同的无效,不知合同无效且完成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并占有的受让人,自可以凭借善意占有人的身份,凭借取得时效取得获得物权。
上述论证不仅适用于有权处分.也适用于无权处分。不过,在无权处分的情形,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取得优先使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技术上讲,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时间因素,受让人可以在满足要件的情形下,即时取得物权。取得时效本质上是对他人之物取得权利,受让人既然已经是标的物物权人,自无再依一定时间经过获取物权的必要。不过,在无权处分但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时,自有取得时效发挥作用的机会,比如在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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