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生活事件
所谓生活事件,乃是与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前者是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后者是经过法律上评价的事实。我在这里之所以使用“生活事件”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生活事实”的表述,是因为生活事实这个概念表达的往往是在时问上具有连续性和在空间上具有广延性的事物的性质、状态及其变化,在边界的划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生活事件”则可以突出“一个事件”或“一件事情”这样的意思。换言之,生活事实可以包括一系列生活事件,而生活事件则是相对来说不可再做分割的被视作完整和单一的生活事实,因此我在这里是将生活事件作为生活事实的下位概念使用。当然,我对生活事实和生活事件进行这样的划分,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因为我所说的生活事件,若展开更细微的观察,也许仍然可以进一步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割,这似乎与我所说的生活事实的概念仍然存在难以清楚界分的地方。但是我所说的生活事件具有这样的一个特征,就是它们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有可能表达行为人要追求的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效果。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一万元,他先是买票乘车到达某乙的居住地,然后进入某乙居室,向某乙提出借钱的请求。某乙答应了某甲的请求,然后和某甲一起乘车到达银行所在地,从银行柜台取出现金交付给某甲。接着某甲手写一份借条交给某乙。最后他们道别后各自回家。以上事实,从某甲向某乙借款的意义上说,乃是一个生活事件。但是这样一个生活事件,实际上又是由一系列更微观的事件构成。若是我们分别考察这些更微观的事件,则某乙和某甲乘车的行为,就是他们各自与旅客运输业者之间的生活关系,某乙到银行取钱的行为,则又是他与银行之间的生活关系。只有把这些行为放在一起,方是某乙与某甲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活关系。这个由一系列小的事件构成的生活关系事实,作为一个整体,乃被看作一个生活事件。
我就生活事实和生活事件这两个概念所做的上述说明,并非源自我的忽发奇想或者闭门造车。学界早已有着类似的观点。例如在罗森贝克提出二分肢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后,由于他以事实+诉的声明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学界就他所说的事实这个要素应当如何理解展开了讨论,有人认为罗森贝克所说的事实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有人认为是指生活事实理由,也有人认为是指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其中,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乃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评价的事实,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生活事件显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具体的生活事件和生活事实理由这两个概念,却与我所说的生活事件这样的概念,大致相当。主张罗氏的事实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的学者,将具体的生活事件界定为认为自然的、未经法律评价的单一的事件。这一界定虽然比较简单抽象,但是其在生活事件和法律事件的区分上,却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事实的发生往往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一定是一个单一的生活事件。所以又有学者提出了生活事实理由这样的概念,认为一个在发生的过程上也就是历史上不一定被认为是一个事实的一连串的事件,如果根据交易概念或者一般的看法,是连成一体的话,则被视为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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