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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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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传统中国法的精神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9623
  • 作      者:
    (英)马若斐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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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若斐,1937年生,英国阿伯T大学教授。悉尼大学学士(1957),牛津大学硕士(1964)、博士(1966)。主要研究领域为罗马法、法哲学、法人类学、中国法律史。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主要著有《中国传统刑法》、《传统中国法的精神》等专著,及《苟子的法律社会观》、《传统中目的宗教与法律》等论文多篇。
  
  陈煜,1978年生,江苏张家港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南京大学学士(2001)、硕士(200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07)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著有《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皇帝如何断案》及相关研究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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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张晋藩先生任名誉院长,朱勇教授为院长,张中秋教授为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2人,设有法律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等。研究院承担和完成了多项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奖成果多项,其中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三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有“中华大典·法律典”、“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以学术为己任,现有“学术文库”、“博士文丛”、“海外译丛”三个出版系列和《中华法系》院刊,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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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有时为人子者会面临着两难的困境。孝顺的观念要求他遵从父母的教令。但若父母命子女帮助其自杀死,子女又该怎么办呢?道光九年(1829年)的一个案件就把这一事实呈送到刑部那里。该案中,姚母向其夫的亲戚借了一些钱,但当该亲戚要求其偿还时,姚母却无力还钱。自然双方就发生了冲突,姚母被殴受辱。姚母决意服毒自尽,以死给债主一个交代,便命其子姚某去弄一些砒霜来。姚某表示反对,但没有说服姚母回心转意。后来,姚某弄到了毒药,希望通过顺从母亲的要求避免更大的麻烦,同时,他继续劝说母亲放弃荒唐的做法。但姚母迅速吞服毒药身死。尽管姚某并没有伤害其母的故意,但地方巡抚认为仍应该按照谋杀父母的法条处姚某以凌迟刑。刑部尽管也认为儿子是在母亲的压力下行为的,他别无他法只有遵从,本决无害母的故意,但也只是将原来的凌迟刑改成了斩立决,皇帝最后同意了此判决。
  在另一个案件中,皇帝则更富怜悯心。包某,与寡母和亡妻留下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后经包母同意,续娶了一名精神有问题的女子。但不久之后,包母发觉家中情形已经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于是扬言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包某苦劝其母保持冷静,最后说若其母轻生自己也将随之而去。某日,包母带着其孙子走向河边,包某警觉地尾随其后。当包母声称自己要投河时,包某苦苦哀求其母不要轻生。包母不予理会,且重提其子随之同死的决定。包某顺从了母亲,于是包母解开了包某的腰带,将一端缠在自己的腰上,另一端缠在孙子的腰上。随后三人同时跳向河中。但最后包某一人获救生还,而包母与孙子则溺水身亡。当这些事情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提到刑部面前时,刑部却发现法条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来处理此事。但是,既然包某未能阻止其母自尽,他就已经违反了伦常义务,就不应对其宽大处理,拟判包某斩立决,听候圣裁。且此事全因包某之妻引发,故亦应将包妻下狱。
  皇帝则认为,因为此案事关人伦,审案官员严肃对待,责以重刑,自属正确。然而,此事还需细查以便公正裁决。事实显示,包某并无不孝。包已经尽力劝阻母亲投河,但当其努力不成时,他决意与母同死,故而包并未犯下任何罪行。因此不能对包执行刑罚,而应立即释放,以便使其为母亲筑坟守孝。至于包某之妻,因其行为导致了两命丧生,本应按律拟斩监候,姑念其行为乃因疯所致,故处以永远锁锢监禁。我们应该注意到,尽管包某最后没有受到处罚,但仍有一个处于儿子地位的人即包某的妻子,包母的儿媳,要为包母的死承担严酷的刑事责任,即使在她连自己的行为都无法负责的情形之下都不能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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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序
在比较中抽绎传统法的真精神(代译序)
中文版序

中国历史年表
缩略词
第一章 传统中国法的历史概况
第一节 法律发展简史
第二节 法家的精神
第三节 儒家的精神
第四节 儒法两家之外的精神特性
一、独有(非西方)特性
二、实质内容

第二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行政法
第二节 民间法
第三节 刑事甚

第三章 法的保守性与象征性
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保守性
一、法典的结构
二、谋反大逆罪
三、盗窃罪
四、杀人罪
第二节 程序法上的保守性
第三节 儒家对过去的尊重:礼的规定
第四节 不可执行现象
第五节 法律的象征意义

第四章 刑法的伦理基础
第一节 法家与儒家的观点
第二节 儒家道德
第三节 法与道德不分
第四节 理学思想

第五章 基本的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与子女
第三节 夫与妻

第六章 基本的社会与政治关系
第一节 臣僚与君主
第二节 君主与臣民
第三节 社会等级
一、有关“僭越”的规定
二、禁止通婚的规定
三、特权及限制
四、犯罪

第七章 道德与法
第一节 生命的价值
第二节 “仁”:友善与人道
第三节 悔罪与自首
第四节 严男女之防

第八章 技术特性
第一节 合理性
第二节 立法技巧
一、区分的技巧
二、立法方式的经济
第三节 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

第九章 立法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类推处理
第二节 先例

第十章 刑罚的功能与适用理由
第一节 刑法典
第二节 刑部与朝廷
第三节 刑罚与损害
第四节 结 论
索引
附录
参考书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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