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目前的问题关键在于落实,包括对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审查。
世上没有完美的法律,只有相对适合于本国国情、世情、社情、符合人类普世价值的法律。《波兰刑法典》的分则体系采用小章制,但是有些过于烦琐,对不同档次法定刑的规定也有所交叉,不太便于掌握与适用。然而总体而言,这不妨碍波兰宪法与刑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包括其宪法对刑法的制约、审查作用,以及其刑法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波兰的上述刑法制度对宪法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将人道主义原则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死刑、刑罚总体轻缓、前科消灭制度、对被害人宪法权利的刑法保障、规定见危不救罪,等等。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规定这些内容的条件,然而不能因此否定这些规定的进步性。在条件成熟时,我国也应当考虑做出相应的规定。宪法与刑法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与波兰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对刑法的制约是间接的,它不具有直接适用性。我国1982年宪法已经颁布实施30年,1997年刑法也历经1部单行刑法、8个修正案的不断完善,宪法“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刑法是“被告人的大宪章”。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要强化刑事法的宪法根基,改变那种将刑事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观念。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离不开对刑法的宪法制约,刑法也应当加大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力度,建立宪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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